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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庭裏充滿了汗流浹背的人羣,庭外太陽炎毒地照着沙漠中的城市,雖是上午10時但已熱得透不過氣,好奇的旁聽者擠塞得法庭密不通風,歐雷門法官走進法庭坐上主審的椅子,向下用好奇又慈愛的語氣説:“本庭是為審理賴唐諾,另外名字王有德,提出人權保護申請狀而開的,請問上訴人,也就是賴先生,你準備好了嗎?”

    “是,準備好了,庭上。”

    “你有請律師代表你嗎?”

    “沒有。”

    “你有沒有準備請一位呢?”

    “不準備。”

    “我知道你是有一點錢的,賴先生。”

    “是的,我有一點錢。”

    “而你不想請一位律師?”

    “報告庭上,不想。”

    法官轉向地方檢察官。

    “檢方也準備好了。”檢察官説。

    “對他的人權保護狀,你們決定駁回,不準?”

    “是的,庭上。”他説:“這位被告是因為加州簽發的拘捕狀而被拘留在這裏的,拘捕理由是第一級謀殺。引渡手續正在進行,加州的引渡申請隨時可能飛來鳳凰城,州政府的引渡令也隨時可能發下,我有把握數小時內上訴人即將被引渡加州,他在本州並沒有犯罪,也不準備送法院。”

    法官問:“這是這上訴人唯一被拘留在本州的理由嗎?”

    “是的,庭上。”

    “上訴人身分證明有問題嗎?”

    “沒有,庭上。”

    “很好,現在檢方提出證據。”

    地方檢察官叫警長出庭作證,警長提出案情並當庭請人朗讀了我的自白。

    歐法官慈祥地下望我説;“賴先生,我認為這些證據已足夠證明你也許——也許沒有犯有第一級謀殺罪、不管如何這是件他殺案件,其動機,是否故意或應處什麼罪都要由加州法庭來審理。在本庭看來,因為你也許犯有殺人罪。所以——”

    我雖有完整的法律教育但是我出庭經驗非常稀少,再説我斜門歪道只是喜歡在圖書館研究冤獄平反和法律漏洞,我從被告席站起來時雙膝是軟軟的,但是我勇敢地打斷地的話。

    我説:“據我知道法官判決之前,被告也有提出證據的權利。”

    他不悦地説:“我一直對你很容忍,你有什麼要提出的就提吧,你這樣反而給加州警方更多——賴先生,我認為你應該請個律師。”

    “我不要任何律師。”我説,“我傳叫那位帶我回猶馬的警官出庭做找第一個證人。”

    “請問你叫什麼名字?”我問。

    “聘克勞”他説。

    “你是本州的警官?”

    “是的。”

    “是你把我帶來猶馬?”

    “沒錯。”

    “從哪裏把我帶來猶馬?”

    “從加州的愛爾聖吐。”’

    “我離開愛爾聖吐是不是自願的?”

    他笑着説;“不是,愛爾聖吐警長和我兩個人硬把你拉上汽車,天那麼熱,累個半死。”

    “憑什麼法條可以強制執行?”

    “因為我有引渡令.另外還有張拘捕令,罪狀是欺詐財物等。”

    “你把我怎樣處理?”

    “把你引渡到亞利桑那州,把你關在猶馬的牢裏。”

    “我是不是一路自己甘心情願?”

    他笑着説:“你完全不惜不行”

    我説;“謝謝,問話完畢。”

    法官冰冷地問:“賴先生,你還要叫什麼證人嗎?”

    “不必了,庭上。”

    “好,我現在判決。”

    “我有沒有做辯論的機會。”

    “我不太覺得你還有什麼辯論可以影響本庭判決了。”

    我説;“那不見得,我有很多話要講,庭上!加州現在要我回去,但是隻有幾個小時前,加州不要我留在他們土地上,我是在強迫情況下離境到猶馬來的,這一點請明察。”

    “明察這一點與本案有何區別呢?”法官問:“你已經自認在加州殺了一個人。”

    “當然,我是殺了一個人,他是該殺的,他是個鼠輩,一個害人精,但這點與本庭無關係,有關係的是現在我可以不可以引渡,據我看法律規定我不能引渡,法律只規定越州非法逃亡到他州的人犯。可由主權州向該州申請引渡。”

    “假如你説你不是非法逃跑的逃犯,我不知你是什麼?”

    “這一點根本不必辯論。”我説:“庭上是先入為主中看不清楚,一個人怎麼會自己不情不願地非法逃亡到另一個州去呢?為了避免拘捕,逃犯自願逃離一個州到另外一個州去,才稱非法越州逃亡,才合乎引渡條例。我沒有逃離加州,我是被官方硬從加州拉到亞利桑那州來的,我一再聲明我不願離開加州。我又一再聲明他們指控我在猶馬州的罪是無辜的。我到了猶馬,他們立即證明我無辜。現在據我看;隨便那一天只要我自己回到加州境內,他們可以逮捕我注我以謀殺罪。如果我不願離開這裏,美國的法律就不能移動我分毫。”

    法官的注意力開始集中,也顯出了十分的興趣,他説:“看你有備而來的樣子,大概還真下了點工夫,也許你也研究了一些案例吧?”

    “是的,庭上,有關案例:Whittington1934上訴法庭案號344是一個極佳參考,我又可舉例上訴法庭案號423人民公訴瓊斯案。這案例加州法理學期刊曾簡明轉載在第12期398頁,內容如下:‘逃犯之離境完全不是自己意志,而是受合法或非法強制強迫者,不能稱為越州逃犯。亦不有引渡。’文中舉例述説,甲州的人犯離州到乙州之原因是因為以前他在乙州所犯的罪,由乙州要求經甲州同意而引渡過來的,甲州就不能用引渡法再要求乙州引渡,其原因有二。第一,該犯根本不是逃離甲州的。第二是為了重視引渡法的必須條件——只可引渡犯法怕被逮捕而越州逃亡者,甲州就等於放棄所有處分他的權利了。”

    法官坐在那裏,不肯輕信的樣子但有點愣住了。地方檢察官急急站起説道:“庭上,這當然曲解了法律,假如這是法律,任何人都可以預謀殺人,找這樣一個法律漏洞,希望不受處分。”

    歐法官慢慢説:“很明顯的,這正是這位被告目前想做的事,我們可以看出來這位先生完全是有計劃的,一步一步在進行非常天才設計好的罪案,和一般完整犯罪不同,但非常微妙而且可以完全免罪,你們有沒有注意到,他連案例、文獻內容都背熟了,他也不知道預習過多少次,從他所做一切可以看出他有狡猾而十分聰明的頭腦,可惜走入歧途,為非作歹沒有法律道德,這點本席非常悲痛,但是這位年輕人,不管他外型那麼不結實,看來幼稚無經驗,他總是成功地把兩州的警方玩弄手掌股之上,使兩州對他冷血,蓄意又公開自認的第一級謀殺無計可施,從某方面看來也是難可能貴,這是法律界會造成大驚駭的一個案例。表面看來他利用鬼聰明和法律漏洞加上公開的自白,使加州警方連他的同謀都無法起訴一起脱罪了;但本庭席上的上訴人,我覺得你能在行之有年,一再改良,幾無缺點的本國法律裏找出這樣大一個見不到的漏洞,又敢一步步實行,證實出來也真要有點膽識。”

    “本庭宣佈30分鐘休息。休庭期間本庭將作個不偏不倚的公平決定,本庭也不會在發現我們嚴密的法紀社會組織中。有了這樣一個漏洞而不提請有關注意。當然本庭不會像上訴人那樣對他有利來解釋根本大法,但加州如果沒有更好的見解於文字既有的解釋,本案恐亦只好如此結案。”

    歐法官站起來,嚴肅沉重地走向議事廳,我坐在法庭等候,過不多久警長過來説:“唐訥,跟我來。”

    他把我帶到他的辦公室等候,不多久地方檢察官也進來。他看我好像我是外星人似的。

    半小時之後警長把我帶回法庭,歐法官進來入座。他雙肩下垂,向下望着檢察官説:“我無能為力,我們的法律正如上訴人所解釋,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是可以。而且已經冷血地完成第一級謀殺案,而法律對他是免疫的,作為一個不太起眼的初犯,他已使法律受騙,本庭明知上訴人一開始即有犯意,而且依照計劃好的步驟一步步執行,但是法庭也相同的無法證明這一點,上訴人適才所引證的確是加州法庭自己的判決,既然加州法庭對這法條已經有過解釋,我們也不便另外再作任何不同的辯證,加卅已忽略了這個問題,也使他自己不可能另用他途來解釋這條法律,加州不可能引渡這位先生。雖然本庭要作今天的裁決十分遺憾但本庭也只好依法行之,本庭裁決上訴人當庭釋放。”

    檢察官説:“庭上!庭上!我們不必相信他所説的,我們可以用其他方法把他留在這裏,也許他——”

    “顯然是你無力欣賞上訴人為惡的天才。”歐法官説;“他絕不可能從本州引渡到加州,因為他根本不是越州逃犯——他沒有逃離加州,我也懷疑你能不能證明他和堪城之案有什麼關聯。他當然不會離開亞利桑那州,在本州他可以免疫,其他任何州他都沒有免疫。像上訴人這樣敏鋭、聰明,而且有法律頭腦的當然完全瞭解此一事實。而且會隨時注意各種法律技巧,本席宣佈被告當庭釋放。”

    慢慢的法庭四周旁聽席上低語四起,這些不是惡意的低語、而是驚奇和興趣交半。假如有律師代我辯論的話、我可能會被羣眾私刑處死,但今天我是劣勢狀況下的鬥士,我單獨無助要面對法庭,我強迫法官接受我對法律獨特的看法,使地方檢察官呆若木雞,一籌莫展。

    有人喝彩。

    有人大笑。

    法官命令法庭肅靜,宣佈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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