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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節 他的江山力拔山河拔掉陳水扁的臺北市江山

    李慶元

    有人說力拔山河不幸事件,拔掉了陳水扁臺北市“江山”,這樣的說法,似乎有些誇張,但如能透視此一事件的前因後果,就會發現,原來陳水扁就是這樣丟掉“江山”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這一天,“力拔山河——臺北市秋天萬人角力”的宣傳旗幟,還飄揚在臺北市街頭巷尾,在基隆河河濱運動公園轟動登場的萬人拔河比賽,驚傳血淋淋的斷臂事件。

    在這個事件中,有多達五十三位參與者輕重傷。其中最嚴重的陳銘國、楊炯明,都是左手臂斷肢;蒲清旁肝裂傷出血。另有朱永川右手撕裂傷;洪儷玲左鎖骨骨折、胸部挫傷、頭部外傷;張忠厚右手腕開放性骨折、孫柑林頭部淤血腫脹等。

    這個悲劇鮮血淋漓的呈現在媒體上,嚇得有的民眾一段時間內不敢吃豬腳肉。

    當然,參加力拔山河的受傷民眾受到照顧與理賠,是市府應迅速去做的事,問題出在擔任市長的陳水扁以違亂法紀的方式,來處理善後。

    首先出現的大問題,是慰問金、補償金及醫療、復健、看護等費用的支付過程。

    從事發的一九九七年十月到陳水扁卸任的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陳水扁為了解決此事,動用人民的納稅錢高達新臺幣三千九百四十六萬七千餘元,而馬英九接任市長後,基於法人延續原則,接續陳水扁曾經向受害者協議的承諾,在一九九九年持續動用第二預備金四百零五萬元,支應受害者的醫療、復健費用,市府的支應須永遠承擔,因為陳水扁以白紅黑字承諾在醫療、復健,甚至工作上,要照顧他們一輩子。

    不明就裡的人會覺得陳水扁的做法很對,很有“愛民如子”之心,願意挺身以違亂法紀的做事風格,來完全滿足受害民眾的要求。

    而實際上顯非如此。比如,顧問金的發放標準不一,兩位最嚴重的斷臂民眾,各獲發二十萬元,但頸部淤血腫脹的孫柑林獲發二十五萬元。而另外獲發二十萬元的有蒲清旁、朱永川、洪儷玲。其餘受害者都獲發五萬元。

    違法發放補償金杜悠悠眾口

    補償金的發放過程可就惹人爭議了,陳水扁為了立刻塞住民眾的口,甚至希望受害者能美言陳水扁,便以逾越法令規範的方式恣意發放補償金。其實“依法行政”的做法,陳水扁應積極協助受害者申請政府賠償,但申請政府賠的時間較久,陳水扁怕日久生變,惹來更多批評,便極力擴大市長的權限“便宜行事”起來。再者,如申請政府賠,受害者依法獲賠後,相關市府官員,包括陳水扁,依法得負起行政疏失及被政府求償的責任。也就是說,陳水扁如協助民眾走政府賠的路,等於是在搬磚頭砸自己的腳。因為受害人政府賠成功時,陳水扁市府團隊可能會為了負起行政及償付責任垮臺。

    於是,陳水扁選擇了“非法”的途徑,動用自己的第二預備金(俗稱市長零用金),支付大筆的補償金。

    其中,斷臂的陳銘國、楊炯明各獲賠六百萬元,肝裂傷內出血的蒲清旁獲補償八百萬元,右手撕裂傷的朱永川獲賠四百五十萬元。

    當然,除了這筆補償金外,陳水扁滿口答應他們為其醫療、復健一輩子,並將其中某位在區公所任職的受傷公務員連升三級,嚴重破壞政府人事制度,公務員如為執行其本身職務上的公務,不幸受傷,理應大加敘獎升級,但公務員參加公餘拔河活動受傷,就能快速升官,豈不怪哉。

    問題是,陳水扁發放補償金基本上是毫無標準的。比如慰問金髮放最高的孫柑林,就沒有另外得到半毛補償金。因毫無標準,便惹來另外一位右手腕開放性骨折的受傷民眾張忠厚不滿,把陳水扁及事發時擔任新聞處長的羅文嘉等一干人,一狀告進臺北市地方法院。

    這一狀可能會把陳水扁告得“破功”,因為陳水扁好不容易以櫃面下運作的方式耗了三千多萬元,眼見事情就要擺平,卻在一九九八年市長選戰開打時,殺出了張忠厚這個“程咬金”。

    在一切為勝選,視人民納稅錢如無物的情況下,請假參選中的陳水扁指派時任副市長的林嘉誠,與張忠厚簽下“哀的美敦書”(即降書),協議的時間是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距離市長投票日只剩一個禮拜。

    同時,陳水扁等人也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市長投開票前夕,獲得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犧牲納稅人一切為勝選

    陳水扁與張忠厚協議的內容主要分四點:

    一是陳水扁拿人民納稅錢五百萬元,補償張忠厚。

    二是市府全額負擔張忠厚未來一切必要的醫療、復健費用。

    三是市府協助張忠厚就業,並保障張忠厚工作的繼續,直到張忠厚自行離職或依法令規定必須離職為止。

    四是張忠厚撤回原告訴。

    社會大眾如理性來看待這份協議書,就會發現陳水扁居然可以為了一己市長之勝選,就偷偷地、恣意地犧牲納稅人的權益,簽下這樣完全不合常理的協議書,如果手腕開放性骨折的傷害,市府就須賠償五百萬元,還得保障其一輩子工作,那麼政府的現行法令可以完全停擺。如陳水扁真的有誠意,為何不拿出他自個兒“福爾摩沙基金會”的錢來支付呢?用“荒唐至極、為所欲為”八個字來形容陳水扁的做法,應不為過。

    誰敢想象,哪一天陳水扁不會為了成就一己的名利,偷偷以一紙協議書犧牲掉整體臺灣人民的權益?

    令人不平的是,另有一位左鎖骨骨折,傷害比張忠厚嚴重的洪儷玲,只因不懂得去告陳水扁,結果前後只獲發二十萬元慰問金。這就是陳水扁平日常掛嘴邊的公平、正義嗎?

    原住民為公死亡不值錢

    尤其是,“力拔山河”事件發生後,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有兩位參加市府龍舟隊的阿美族原住民,積極練習準備代表臺北市參加中國內地所舉辦的福州市龍舟賽,不幸賽前在新店碧潭演練落水溺死,結果每人只獲發一百萬元的救助金,市府採用的善後賠償法令是所屬員工因公傷亡慰問金髮放標準。這個標準與市府處理“力拔山河”事件的模式比較起來,前後標準嚴重不一,為公而死還遠不如受傷者。陳水扁口口聲聲重視原住民權益,是真情,還是假意?清楚得很。

    陳水扁以市長的身份,創下“力拔山河”這樣的補償先例及模式,宣稱“依法行政”的市長馬英九,始終不敢跟進。如二零零四年一月發生的信義國小不當施工,小山貓鏟土機碾死學童不幸事件,馬英九隻一再宣稱願積極協助學童家長申請政府賠償。但依“法人延續”原則,馬英九應延續陳水扁的作風,但馬英九敢嗎?一個學童的生命代價比不上一個成人的手腕骨折或斷臂嗎?馬英九隻敢說今後市府舉辦活動,將為參與人員加保二百萬意外險。

    陳水扁舉辦“力拔山河”發生不幸的責任,在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不起訴書中略有言及:“被告等應注意事先聘請專家檢測繩索結構安全,確保參加拔河比賽民眾不受意外傷害,並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於事前對拔河繩索未為任何檢測即貿然使用,致該拔河繩索因抗拉強度不足,於比賽中斷裂,導致多人受傷……因認被告等均涉有業務過失傷害……”(注:因張忠厚撤回原告訴,所以不予起訴。)

    其實,陳水扁涉及的業務過失豈止於未於事前檢測繩索,還包括事前未為參賽民眾加保公共意外險,這本是市府主辦部門應注意的常識。而這也導致市府在事發後被批疏失,而被迫額外支付更高額的人民納稅錢來善後。

    最後,採用《中國時報》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的一則短評《“力拔山河”兮又出事》作結:“真正應該檢討反思的……它凸顯了當前許多地方政府,動輒以大手筆、大規模辦活動的作秀心態,結果造成大而無當不說,同時也增加意外的出現幾率……普通的拔河一下子膨脹到萬人拔河,人數規模確實是空前,但發生起意外來也是嚇人的。”

    從“力拔山河”拔掉陳水扁臺北市“江山”的過程觀之,作秀的代價是很昂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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