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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節 陳水扁政見是謊話

    李敖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新黨優秀的市議員林美倫召開“‘總統’霸道”記者會,聲討李登輝霸佔人民道路的事,霸佔的方法是私下封閉了三條人民常走的巷道。據十一月十六日《聯合報》報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官員說:“‘總統’官邸邊的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和五巷八弄兩條巷道,都是八米的都市計劃道路,不過市府還未徵收,但依都市計劃法等法規規定,既成道路不能封閉,應恢復原狀,否則將妨害公眾通行的權利。”“依都市計劃法規定,在都市計劃範圍地區內,要設立各項建築時,都要經申請許可,否則視為違建,強制拆除,且依土地法規定,既成道路不能私下封閉,否則妨害公眾通行的地役權,如有這種情形,必須恢復原狀。”再據同一天《自由時報》報道:“媒體記者均至現場查看,只見巷道果然被圍堵。”足見私

    臺北市民的巷道被李登輝侵佔。下封閉屬實。

    第二天,十一月十六日,新黨市議員林美倫向臺北市長黃大洲提出“檢舉書”,書中有四點說明:

    一、李“總統”登輝官邸於一九九一年中葉,為擴張官邸土地面積,違法圍堵本市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計圍堵三條巷道(見圖p192),供其私人使用,嚴重侵害市民通行權。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設施用地,“依法”僅供民眾通行使用,一般民眾若有強行佔用擺設攤販或供作私人停車位之行為時,檢警機關動輒施行鐵腕,以“刑法”竊占罪相繩,博得一般社會大眾之喝彩,詎李“總統”登輝官邸人士,藐視法紀,公然圍堵霸佔既成道路私用,檢警單位竟視若無睹,縱容違法,守法百姓同感憤怒。

    三、上述三條巷道,既系依都市計劃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其未經依法變更用途前,無論基於任何理由,均不應有竊占私用之行為,否則政府率先示範違法,上行下效,法紀勢必蕩然無存,法律亦將成為少數特權階級壓榨黎民百姓之統治工具耳。

    四、為維護法紀,保障人民通行權,請市府果斷行事,於三日內予以拆除,同時懲處縱容多年之市府失職官員,以肅官箴。

    為了普及這一事實,林美倫在第三天(十一月十七日)發了新聞稿,其中說:

    ……針對北市養工處養工隊隊長曹永新現場勘查後之言論,林美倫提出強烈的抨擊,林美倫指出:“一九九一年該三條巷道被圍堵前,附近巷道皆可停車,被圍堵後,所有周邊巷道均劃上黃線,即使夜間十一時至凌晨七時合法可停放車輛時間,亦遭官邸人士強行阻止,甚至車輛遭到惡意破壞,造成附近上班族及居民生活不便,侵害人民權益至為明顯。須知,‘總統’官邸自一九八八年立足重慶南路三年來,並未影響附近居民之生活,迨至一九九一年,巷道遭圍堵,官邸警衛營士官兵進駐後,帶來附近人民的大不便,因此,不是‘巷弄穿越總統官邸園區’,而是官邸非法圍堵巷弄成為私人園區。一九九一年以前官邸安全和居民方便都不成問題,警衛營進駐後,官邸忽然變得不安全起來,以‘總統安全’為理由而圍堵巷道,並將附近巷道劃上黃線,還超越法律二十四小時管制停放黃線車輛,到底是保衛‘總統’安全?還是保衛警衛營士官兵安全?市府認為以活動式鐵門將兩端圍起來,僅是一小塊道路用地,對交通並無影響,實屬包庇心態,違法既屬實,市府就應立即執法拆除,違法就是違法,何況圍堵二百八十三坪都市計劃之道路用地及二百零五坪既成道路,圍堵近五百坪土地,市府官員竟指為‘一小塊’,其說辭及執法心態,將遭人民所唾棄。”

    第四天(十一月十八日),林美倫到了監察院,同時發佈新聞稿如下:

    ……林美倫律師今日上午十時至監察院,為“總統”違法圍堵巷道作為官邸人員房舍及停車場所,陳請值日監察委員“依法”糾彈李登輝“總統”。林美倫指出:“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三條巷道,數十年來均為臺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詎知於一九九一年中遭‘總統’圍堵,供‘總統’官邸停放車輛及建築房舍之用。”林美倫律師指出,重慶南路二段五巷為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號及五十八地號,依臺北市都市計劃規劃均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同路段五巷八弄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一地號,雖其地目為“建”,但長年來均屬附近居民通行之“既成道路”,依都市計劃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築法均不容遭任意圍堵私用。一般民眾如果強行佔用巷道或路邊停車時,檢警機關通常施行鐵腕,以“刑法”竊占罪移送偵辦,“總統”位高權重,率先違法,將導致上行下效,使法紀蕩然無存,因此,職司公職人員監察之柏臺應翔實查證,糾彈含“總統”在內的所有違法失職官員,其涉及刑責者,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樹立柏臺風骨,而為人民表率。

    第五天(十一月十九日),林美倫再以新聞稿詳述細節:

    ……林美倫今日上午十時至“總統”官邸,即遭林美倫檢舉違法霸道巷口會勘,原受邀請“總統府”第三局局長蔣冠峰並未出現會場。對於“總統府”發言人士之說辭,林美倫痛斥其敷衍心態,林美倫指出:“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及七巷通行數十年,五巷為‘由西向東’之單行道,七巷為‘由東向西’之單行道,一九九一年以前官邸周邊雖佈滿警衛,尚不影響民眾自由通行及停車便利,但官邸警衛營入駐後,竟封閉五巷,並將七巷改為‘由西向東’單行道,同時周邊巷道及湖口街一律改劃黃線,甚至於阻止‘車不熄火,人不離車’暫時停靠。其執行法律顯然過當,而侵害市民應有基本權益。再則,現場會勘時,五巷頭、尾被圍堵處,均遭鐵柵門及水泥板牆堵死,其高度近二百米,水泥板牆本身即屬違建,經多次要求開啟鐵柵門,雖參與會勘人員均未攜帶任何危險物品,願意接受檢查,鐵柵門仍拒絕開啟,市警局一再強調:“官邸並未封閉巷道,完全不讓民眾通行,而是民眾經過時要接受檢查,安全無虞者才能獲得通行。’完全是自欺欺人之詞。臺北市警察局昨(十八)日緊急通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意‘總統’官邸設路障,不知系該條例哪一條規定核准?其效率也未免快得離譜,而五巷頭、尾違法設置的兩側水泥板是完全固定的,鐵柵門也不曾為一般善良民眾開啟過,這是路障嗎?根本是‘徹底的霸佔’整個巷道。怎麼只是‘管制交通’而已?而五十一地號是長年既成巷道,過去有小吃攤、有陰涼的樹陰供附近居民休憩,官邸如果需要變更使用,應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辦理,姑不論廢巷實質條件,單就法律程序而言,至少應依該辦法第八條,於‘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即應在市政府公告欄、中正區公所、龍福裡辦公室及五巷八弄的四個出入口,將申請案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試問:①審議委員會有哪些成員?②何時開過審議委員會?其會議記錄如何?③民眾為何不曾知道張貼公告之事?④何時公告?⑤請公佈登報內容。官邸應有責任舉證!”

    “本事件在在顯示‘總統’官邸違法事實,縱經事後完全補救,亦不影響‘總統’率先違法之實,何況其事後補救,漏洞百出。為圖個人之方便,犧牲百姓通行權,造成民眾之大不便,其目無法紀,使臺灣施行法治過程,蒙上‘國恥’陰影,全體人民共感悲憤。為期療傷止痛,本人籲請李登輝‘總統’勇於擔當,為其違法事實向人民道歉,立即停止輔選,免將‘國恥’遺禍其省市長候選人,同時自我引咎辭職,警惕違法公職人員。亦為教導人民尊重法律,為示範推動法治,殘留些許貢獻。”

    第六天(十一月二十日),林美倫再發新聞稿指證:

    ……五十一地號部分,官邸八十二年六月三日獲得市府工務局建字三三一號核准案,根本於法不合,蓋依其適用“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十條規定,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適用條件,均與官邸申請條件不符:①第一款中,“四周計劃道路均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系必要條件,通行數十年的五巷早於一九九一年反遭封閉。②第二款中,“巷道僅供基地內原住戶通行者”為必要條件,而該巷道系附近上班族及居民吃小吃攤與休憩、停車之場所。③第三款中,“單向出口”為必要條件,而八弄卻是雙向出口。可知市府工務局適用法律顯有不當,其核準是否便宜高官行事,應予追究。對於五巷部分,林美倫指出:官邸內現況從照片中顯示,五巷南側之舊有圍牆,已遭官邸聯指部拆除,五巷北側,則設有約三米寬之門,與舊官邸相通,其將巷道合併為園區一體使用,殆無疑義,官邸誑稱僅是設置路障,暫時管制通行,在三年時間內,本人多次試探通過未果,豈止是“管制”,根本是“禁絕”通行:“三年”時間如果只是暫時管制,什麼才算是長期?如果這種解釋都能說得通,我們日常生活的標準又是什麼?如果官邸封死的事實算是“路障”,小市民拿“請勿停車”的活動鐵架佔用單位時,算不算路障?到底什麼是路障?市警局有無統一標準?

    林美倫上面提到的“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是“一九九年八月七日府法三字第七九四五一二號令發佈”的,其中第九條第十條的原文是這樣的:

    第九條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案經臺北市遭受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於本府公告欄、申請所在地之區公所及裡辦公處發佈實施,並應將發佈實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第十條建築基地內之現有巷道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辦理建築執照時,檢附有關證件及書圖併案向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申請廢止或改道,由建築管理處報經工務局核准後並建築執照案實施,不受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擬廢止現有巷道之平均寬度小於四周計劃道路之最小寬度,且四周計劃道路均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時,在同一街廓內之全部土地或沿現有巷道兩側土地計劃整體使用者,或取得沿現有巷道兩側已建築完成之基地同意並計劃整體使用者。

    現有巷道位於申請建築基地內且僅供基地內原住戶通行者。

    同一街廓內單向出口之現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對照之下,一望而知臺北市政府核准的手法根本是故意歪曲這兩條法令。到了第七天(十一月二十一日),林美倫又發新聞稿宣示刑事訴追的決心:

    本事件經本人於十一月十五日召開記者會,十六日向市府檢舉,十八日向監察院陳情糾彈,十九日會同各大媒體現場會勘,在在顯示官邸違法事實,不容磨滅,嗣後“國安局”補申請設立“臨時路障”管制通行,雖經市警局核准通過,亦不影響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前之違法事實,是屬“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之既成犯。為維護法律之尊嚴,本人將備妥書狀,於明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追究“總統府”第三局局長蔣冠峰,及官邸內部聯合指揮中心主管人員之法律責任,對於受“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刑法”一百條,除內亂、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訴的李登輝“總統”,本人將在其八十五年五月“總統”任期屆滿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刑事追訴時效期滿(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補行告發,貫徹執法決心,勿枉勿縱。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美倫又以函件致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

    為重慶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圍堵,貴單位亦已於本月十九日再度會勘無訛,因許多疑問未能揭開,特請貴單位就如下問題,比照核准官邸設置臨時路障效率,二日內惠復,以昭公信。

    一、依現場拍攝之照片顯示,“五巷”封閉多年,僅供官邸停放車輛,與“元首”安全並無任何關係,陳請貴單位可否將“五巷”規劃停車位,提供一般民眾使用,亦可為市庫增加財源?

    二、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及鐵門、鐵柱,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其為雜項建築物無訛,貴單位明知官邸並未“依法”申請雜項執照,陳請貴單位比照核准路障效率依“建築法”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二日內拆除,並處以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三、“路障”之法律定義或一般解釋如何?其高度寬度有無限制?固定式障礙是否為路障?

    四、從巷外看不到巷內,八米八巷寬全遭阻絕,毫無過路間隙,一般百姓均無力翻越而過,又多年不曾為民眾開啟通行之現況,是臨時路障?還是長年封閉?

    五、貴單位核准官邸“設置臨時路障,管制通行”,而本月十九日本人及多位朋友,在各大媒體關注下,願接受安全檢查,路過“五巷”卻不可得時,應如何處理?

    六、貴單位以“元首”安全為由,結果僅是傷害市庫收益,損及市民權益,破壞法律尊嚴,貴單位是否考慮撤銷其“設置臨時路障,管制通行”之許可。

    七、重慶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對“元首”安全顯無影響,請貴單位改劃停車位,供附近民眾停車,以免如現況,成為貴單位不便取締之官邸人士專屬停車位,還給小市民些許便利。

    到了第十天(十一月二十四日),林美倫又發佈“‘總統’官邸違反五大法案”,就法條觀點,揭發出違法之處:

    “總統”官邸於一九九一年中,將臺北市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即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五十八地號土地兩筆,合計面積二百八十三坪),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牆、鐵門及鐵柱封閉,將巷頭及巷尾圍堵,使原八米八寬由西向東之單行巷道,成為官邸人士專用之停車場所,顯然違反五大法案:

    一、違反“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三條:“公共設施用地……應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於公共設施用地建造建築物,依同法第七十九條:“在都市計劃地區範圍內建造建築物……當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條:“不遵守前條規定拆除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二、違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凡編為道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違反“建築法”,依其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可知定著於土地上的官邸固定水泥板牆、鐵門,系建築物之“雜項工作物”,同法第二十八條:“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第二十五條:“建築物非經申請……審查許可併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金”。

    四、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屬竊占罪之既成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及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可處行為人或其僱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金。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林美倫召開“‘總統’霸道”記者會的時候,正值臺北市市長選舉,這麼重大而又火爆的新聞,自然引起市長候選人陳水扁的注意,並積極切入插花,可想而知。果然,在十一月十八日林美倫到監察院陳情時,陳水扁便展開行動了,當天《聯合晚報》刊出他的政見是:

    國民黨政權是長期利益和特權的結合,李登輝官邸佔用巷道,他只要選上市長,一切將“依法”處理,歸還民眾使用。

    第二天(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時報》刊出他的政見是:

    針對李登輝“總統”佔用巷道一事,民進黨臺北市長候選人陳水扁昨表示,國民黨政權長期與特權結合,只要他當選市長,一切將“依法”處理,索回土地歸還給民眾使用。

    在這樣斬釘截鐵、信誓旦旦的政見保證下,臺北市民相信了陳水扁,並且投票讓他當選,結果呢,卻遲遲沒了下文,直到林美倫向監察院陳情後,監察院轉問陳水扁市長,我們才得到真相和結論。我在下面,公佈三件有關文件:

    一、林美倫“糾彈陳情書”

    糾彈陳情書

    案由:為李“總統”登輝暨官邸人士公然違法,強行圍堵三條巷道作為官邸人員房舍及停車場所,辱及全體“國人”,請鈞院對李“總統”登輝暨官邸人士之不法情事,施以糾彈,以立法紀,以肅官箴。

    說明:

    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三條巷道,系既成道路,屬臺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詎知於一九九一年中葉遭強行圍堵巷頭巷尾,供“總統”官邸停放車輛及建築房舍之用。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設施用地,依法僅供民眾通行使用,一般民眾若有強行佔用擺設攤販或供作私人停車位之行為時,檢警機關動輒施行鐵腕,以“刑法”竊占罪相繩,博得一般社會大眾之喝彩,詎“總統”暨官邸人士,藐視法紀,公然圍堵霸佔既成道路私用,實乃“中華民國”“國恥”。

    三、前述三條巷道,既系依都市計劃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其未經依法變更用途前,無論基於任何理由,均不應有竊占私用之行為,否則領袖率先違法,上行下效,法紀勢必蕩然無存,法律亦將成為少數特權階級壓榨黎民百姓之統治工具耳。據此,特陳情鈞院翔實查證,糾舉所有違法失職官員,其涉刑責者,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樹立柏臺風骨,而為人民表率。

    四、茲檢附:

    (一)李登輝“總統”官邸使用土地一覽表。

    (二)李登輝“總統”官邸違法霸道事實。

    (三)官邸地形圖。

    (四)官邸違法霸道部分之地籍圖謄本。

    (五)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六)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七)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八)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此致

    監察院院長陳

    監察院監察委員諸公

    陳情人林美倫

    八三·十一·十九

    二、監察院函林美倫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字號(84)院臺壹乙字第三一九六號

    受文者臺北市議會林議員美倫女士

    正本臺北市議會林議員美倫女士

    副本本院第一組

    主旨貴議員陳情案,經臺北市政府查復到院,茲檢附覆函影本乙件,復請查照。

    說明:

    依據此辦監察員核閱意見辦理。

    院長陳履安

    三、陳水扁復監察院

    一、奉大院83.12.2(83)院臺壹乙字第九九一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重慶南路二段五巷設置路障,系因該巷緊鄰“總統”官邸。為維護“國家元首”安全,經“國安局”以該巷貫穿官邸及其附屬設施,影響“國家元首”安全甚巨,於83.11.16以(83)述復警(六)字第一九七四號函向本府申設臨時路障管制通行(詳附件一)。經本府有關單位現場勘查後,以該路障確為維護“國家元首”安全考量所必需之權宜措施,且相鄰重慶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均可通行,爰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於83·11·19以(83)府工養字第八三七六四九一號函覆同意備查在案(詳附件二)。

    三、本案復經“總統府”第三局於83·11·21以華總三(管)字第一一九六號函(詳如附件三)以依“國安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內容:特勤中心協同有關機關(……警政署……)掌理“總統”及其家屬之安全維護,爰申設臨時路障管理通行,並俟限制原因消失時,當即解除列管。

    四、有關林美倫君等陳訴乙案,查本府系依據“國安局”等申請,並會同各有關單位勘查,並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及維護“總統”及其家屬之安全考量,同意設置,實無不當之處,敬請大院明察。

    市長陳水扁

    在上面陳水扁的覆文裡,我們清楚地看到了陳水扁已明白表示“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及維護‘總統’及其家屬之安全考量,同意設置,實無不當之處”!把他在競選時對人民的承諾早就忘得一乾二淨,並且無恥地只看到“‘總統’及其家屬之安全考量”,眼中全無臺北市民了。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聯合晚報》登出“廢巷不還路,議員抨阿扁”的消息,內文說:

    〔記者戴安瑋/臺北報道〕臺北市都委會上午審議通過“總統”官邸旁巷道廢道,改為住宅區案,市議員林美倫上午得知後非常氣憤,強烈抨擊市府是軟腳蝦。

    林美倫表示,“總統”官邸佔用官邸旁巷道已經很多年了,但臺北市政府一直不敢處理。一九九四年臺北市長選舉時,陳水扁曾承諾他當選市長後一定“還路於民”,但陳水扁擔任市長迄今已兩年多,市府不但沒有還路於民,還透過都市計劃變更地目方式,將“總統”官邸旁的巷道廢巷,改為住宅用地,實在是太軟弱了。

    她說,為什麼市府掃黃掃到麵包店,經民眾訴願獲判勝訴時,市府還可以一張行政命令,不準麵包店覆水覆電,為何市府拆除十四、十五公園預定地上的違建戶時,可以大言不慚說,是在改善都市環境,而完全不顧老榮民死活,卻為了“‘總統’完全”,對“總統”官邸佔用巷道不聞不問,不予拆除,還主動提案,同意變更地目廢巷,這實在無法令市民心服口服。

    林美倫說,從這個事件可以看出,市府是不敢打老虎,任老虎違規佔用道路,也不敢處理的軟腳蝦。她認為,市府不敢打老虎,等於就是在欺負老百姓,她將不會善罷甘休,必要追究市府的責任。

    雖然如此引起公憤,可是陳水扁反正做上市長了,他才不在乎呢,他一路食言而肥了,悍然不理了,他只要諂媚李登輝及其家屬就好了,誰還管臺北市民呢?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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