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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鬧衙紀

    一代大俠,放刁司衙民國不見,只見中華

    我從三十六年前(一九六二)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後,自此訟性大發,打官司變成家常便飯,前後出庭幾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發人、或代理人,進出法院,自己幾無寧日,而敵人與法官更無寧日。三十六年來打的官司之多,已難畢數,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臺灣偽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來衙門欺負老百姓,本是常態。但這一常態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極配合,也有以致之。換句話說,一方面衙門欺負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負,逆來順受,這樣子搭配,才完整構成這一欺負的作業,而令大官人私心竊喜、獲得快感。

    如果被欺負的一方,挺身而鬥、據理力爭,不甘被欺負,而要跟衙門斤斤計較、糾纏不休,則衙門未必勝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償失。鬥爭到最後,衙門之頭可灰、大官人之臉可土,而吾濟"刁民"之一口鳥氣,亦可稍吐於萬一矣!我生平是深信這種鬥爭哲學的,我以做"刁民,為榮。每遇到衙門找麻煩,只要是於法有虧、於手續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煩找回去。問題是一定得找到機會才好動手,好在國民黨壞事做得多,機會是不愁沒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冊,可是國民黨查禁了九十六冊,查禁法令,種類滋彰,或根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或根據"出版法"、或根據"戒嚴法"、或根據"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不但弄得我們眼花鐐亂,連他們自己也眼花鐐亂,尤其在下級執行人員執行時,更是眼花鐐亂。就在這種眼花繚亂中,在幾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慣性"下,一個機會來了。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評論叢書"中《五十·五十·易》上下兩冊,其中下冊經警備總部以"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云云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級學校、警察機關……

    等有關單位,清查報繳;但該叢書上冊,卻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級執行人員卻弄不清楚,索性見書就查,以致該叢書上冊,也難以倖免,一併由臺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據,滿載而歸。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告訴他們:"正因為貴衙門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強迫手段,違法扣押未經查禁之書籍,致使請求權人所發行該叢書上冊除被違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餘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陳列出售,妨害請求權人發行、出售之權利,損害請求權人可得預期之利益陸仟玖佰零壹元(內捨己扣押四十六本書價陸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優待為壹元)。"臺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書"後,自知理虧,且知我來者不善,決定屈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規委員會召開協議,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遜代,另有新聞處趙鵬科長等,一共五位,與我達成"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本府部分執行人員誤扣上述叢書上冊屬實,本案本府有賠償責任"。八月二十九日,開出損害賠償國庫支票"陸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陸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現;壹元部分就是優待的罰金,於是我領走了有史以來第一宗的此類政府賠償,大獲全勝矣!

    在臺北市政府被我罰過一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罰它一元。全部經過,比罰臺北市政府還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給我畫帽子》一書上市,高雄方面,由鹽埋區大仁路一四一號孫慧珍代為銷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員王聰琰者,跑來查扣,並出具編號第0三九三三四號"高雄市政府取締違法出版品錄影節目帶三聯單"一紙,以資證明。因為這本書並沒查禁,這下子被我抓到機會,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國民黨高雄市長蘇南成,指出:"因臺端臺南市長任上,本人曾寫文章揭發臺端為臺灣第一不要臉,,全市譁然,議員且紛紛以臺端無恥為詢。今日臺端走馬高雄,自然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教唆下屬王聰琰、非法扣押上開書籍、妨害本人依法發行權利之嫌,顯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百零四條之罪嫌。又臺端身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不法侵害本人發行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由臺端之衙門負損害賠償責任。"蘇南成收信後,龜縮不復,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後,自知無法再賴,乃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簡報室召開協議,賠償義務機關代理人廖兆祥、參加協議機關代理人李文錦、法制室代表黃章一、新聞處代表王硯青等,一共多位,與我達成"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四項:"一、警員王聰琰因於74.6.27過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給我畫帽子》乙書,所開具三聯單0三九三三四號應予撤銷。二、查扣之書貳本,已於74.7.12返還書攤,免予賠償。三、本府同意象徵性賠償請求人新臺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動將警員王聰琰調職處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謂"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術語,指具體發生的個案,該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編成案例,在各級警察流傳,以為教育之謂。這一條協議的達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糾纏不過,被迫答應的,當然使他們面上無光,但是迫於"刁民"的壓力,也只好照辦。事實上,我這"刁民",也有寬大的一面。因為協議當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來"肇事"警員王聰琰,當場命他向我報告經過並問我對他的處分是否滿意。王聰琰是個大塊頭,滿面羞慚,查起書刊來生龍活虎,對簿公堂來就語無倫次。我得知他已被調職處分,從鹽埕區肥缺改調到市警局看門後,就宣佈:"我寫的書,九十多本都給查禁了,警察執行查扣時,難免弄不清楚,因而見書就查扣,王警員的錯誤是可以原諒的,我想不必進一步處罰他了。"幾線幾星的在場警官,認為我通情達理,王聰琰也向我鞠了一躬,於是在哈哈一笑中,結束了協議。不過,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術上,出了問題,據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眾日報》登,高雄市政府對於賠償李敖事件,"對於這塊錢是以現金給付或是開具市庫支票給付,市府投鼠忌器,大傷腦筋。"據我的朋友黃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內部為賠償李敖曾起爭議,但李敖堅持按照"公庫法"第十五條"應以支票為之"的規定,拒收現金,所以最後才硬著頭皮開出了壹元面額的"國庫支票"。這張支票,我後來送給鄭維幀了,高雄市政府一連多年還要每年登報召兌中。當然它永遠不會去領取,它永遠是一張戰利品,長存在民間了。

    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連番被我逮到,相繼被一罰再罰後,我的生意愈發昌隆了,運氣真好,臺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並且精彩勝過南北合呢!故事是這樣的:一九八七年六月二二日,我接到媽媽張桂貞臺中一中同事張佩華的快信,告訴我有軍警憲及情治人員一大批,趁媽媽在國外探親之時,在頭一天找鎖匠開鎖,進入她在臺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書籍,我收信後,在六月二十四日趕到臺中,料理善後,我訪問了鄰居、派出所主管、里長,瞭解了當場情況。

    里長交給我"臺中市政府取締違法出版品"的收據,就是所謂"三聯單",因為"三聯單"上印的是臺中市政府,並蓋著臺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別無其他衙門,當然不管和尚是誰,廟卻只此一家。七月一日,我以請求權人張桂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損害賠償請求書"給臺中市政府,要求政府賠償。等了五個月,該衙門仍不依賠償法開始協議,我復以原告張桂貞訴訟代理人身份,在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臺中市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臺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黃秀得判決臺中市政府敗訴。張桂貞得到了初步公道。那時候臺中市長是國民黨大員張子源,他代表臺中市政府提出上訴,它在"民事補具上訴理由狀"中堅持一個理由是:"有關執行檢查取締不法出版物,經成立文化工作執行小組,由各縣市警備分區指揮部負其責。亦即執行機關為各縣市警備司令部,依此規定,本件查扣之訟爭書籍系經臺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簽發搜索票,於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派遣軍事檢察官鞠金蕾上校及政二科文化專員孟啟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訴人住所搜索並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聯單經孟啟正簽名可按,則本件訟爭書籍既系由臺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執行查扣,倘認有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之權利者,其賠償義務機關,應非上訴人,被上訴人竟到上訴人為對造訴求賠償,顯屬當事人不適格,其訴即屬不合法。"由臺中市政府這種答辯看來,它顯然把責任賴得一乾二淨了。不過,問題的關鍵是,臺中市政府若如他們所說,不負任何責任,那麼何能把蓋有市政府大印的市政府三聯單。一一空白待填的三聯單交給警備總部使用?你這樣做,在邏輯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責任上,都是無法卸責的。這也就是推事黃秀得判決書中所說的:"三聯單上檢查人欄均蓋有被告印文,並有被告所屬機關即管區警察派出所主管楊三共簽名,是被告上開所辯殊不足取,原告主張事實堪信為真實。"可見臺中市政府的置身事外,實在無法自圓其說。臺中市政府又狡賴說:收據上有"中部警備部文化專員孟啟正"簽名云云,但細查收據,上面只有"孟啟正"三字,並無"中部警備部文化專員"頭銜,受害之老百姓,又從何而知"孟啟正"三字是軍職人員?縱使"孟啟正"為軍職人員,將蓋有臺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據,供非臺中市政府所屬人員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負責?足見如此脫罪,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體制與倫理。放縱於先、又推託於後,其無品無格,詢屬笑譚!臺中市政府辯稱說原告的對象,"顯屬當事人不適格",真不知道要適的,還是什麼格!

    這個衙門把責任朝其他衙門推,其實,只要一查下面兩條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沒用,第一、"出版法"第七條明定:"本法稱主管官署者,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地方為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如今既然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為扣押之處分,並明列此一條文於五紙收據之上,又加蓋臺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規避其為主管官署的責任,自謂不適格?

    第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明定:"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所以,縱然咬出別的機關來,"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中,也少不了他的。法律規定已明確如此,還賴個什麼?何況,那時警備總部已解散,我不找臺中市政府,又找誰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臺中高分院開庭,證人鞠金蕾上校、孟啟正也到庭了。在作證時,孟啟正公然表明身份,偽證說他是"臺中市政府文化小組官員,本案由臺中市政府主辦、由中部警備總司令部協辦……"不料孟啟正語猶未了,臺中市政府的職員和律師就插播進來,一再聲明:"孟啟正並非臺中市政府職員,他是中部警備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聽了,立刻向庭上表明:"這裡面涉及偽證或不當提示證人的問題,務請書記官詳細記明筆錄。"孟啟正作證這一幕,使我目擊了一場衙門現形記,我真忍不住好笑。亂查扣書,鬧出烏龍事件,兩個衙門竟發生當庭互賴、當庭大對決、爭先卸責的笑劇,發生互不承認孟啟正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場現形記"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這個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關鍵在於即使按照當時違憲的查禁政令"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八條也只規定"出版物有本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事者,對其出版發行人應依有關法令予以處分,並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對象是"其出版發行人",但張桂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書的老人太,人既非"出版發行入"、注所亦非"出版發行人"

    注所,怎能查扣她的書?我爭執的焦點是:按照"出版法"第三於九條,只禁止"出售及散佈",並未禁止。"持有"。戒嚴時期,人民持有"禁書"情況,其實一如持有"黃金"、"美鈔",只能"持有",不能流通買賣,但單純之"持有,,並不犯法。本案對住宅破門而入,搶走"禁書"以去,其行為"在模式上與破門而入,搶走"黃金"、"美鈔"以去並無二致。所以臺中市政府要賠張桂貞才成。

    雖然犯罪事實已明確如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翁其榮、徐元慶、陳成泉仍舊官官相護,違背法令,判臺中市政府勝訴。最妙的,在判決書裡,居然弄錯法律位階,把行政院新聞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號函優於法律,並把其中"私人車輛、辦公及投宿場所"擴張解釋,認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內!試問人對自己的家,叫"投宿"嗎?

    三法官又說"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八條"扣押其出版物"中,"其"字應做"出版物"名詞解釋。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詞,如照名詞解釋,則變成"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這通嗎?可見三法官"名詞\"代名詞"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投宿"的意義,國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進,法律素養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經張桂貞上訴後,最高法院法官劉煥字、孫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羅一字判決,斷定三法官判決錯誤,"率以扣押程序無暇疵為論斷,並據以裁判,尚難謂合。"因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這一案子更審。審了一年三個月,臺中市長張子源也下臺了,法定代理人換成了新市長林柏榕;打太極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換了,最後由黃奠華、袁再興、林富村三法官判決原告張桂貞勝訴。接著林柏榕又提出上訴。案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手裡,居然做下中國司法史上最荒謬的判決,認定臺中市政府勝訴。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手裡前,前後歷時三年四個月,張桂貞母子楔而不捨、努力不懈,所爭者,除民事責任、司法公正以外,更著眼於憲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嚴四十年以還,警備總司令部執"戒嚴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惡法亦法",尚勉強自成一說,但逾越"戒嚴法"本身規定之限制而濫肆擴張,則就無以自圓。試看"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定:"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戒嚴法"還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一九七0年五月五日臺五十九內三八五八號令核准修正"了所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其中第一條就說"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但這辦法,並沒經過立法院的立法手續,根本不是法律,所以還不夠資格稱為以"戒嚴法"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雖然連"子法"都不配,這一所謂管制辦法,卻自動擴張解釋,把連"戒嚴法"都沒有的,都加以羅織引伸。例如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出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內容猥褻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動他人犯罪者。"試看"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指"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嚴法"取締,但是出版品"內容猥褻"明明只是妨害風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麼"軍事"了?男女問題競與戒嚴有關,戒嚴競戒到了男女問題上,這種擴張解釋,豈不是荒謬嗎?再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所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所管制的事,既為人民言論、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屬"憲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範圍,而"應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乃是命令,當然違背憲法。如今在這命令肆虐幾十年後,在解嚴時期,身為司法體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者,還不能認清這一所謂管制辦法的無法無天,反倒靠它來做牴觸憲法或法律的依據,這種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

    最高法院法官鬧完笑話後,案子又回到臺中高分院由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接手,新笑話又來了。判決書說張桂貞人在國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國後才出版的禁書,"被上訴人(張桂貞)就此即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為此點主張,自無足採。"但是,按照常識、按照經驗法則,一個人置財產、買東西,難道一出國就辦不到了嗎?她託親友代辦,又有什麼不可以呢?還要舉什麼證呢?設想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出了國,託親友買了電視機,電視機放在家裡,被強盜搶了,打起官司,竟要"舉證以實電視機何來之說",非得交出親友姓甚名誰、生辰八字、店號門牌執照、有無發票才罷休,這通嗎?此其笑話一也!判決書承認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證,只是查扣當時,張桂貞"赴美國探親、在外,"不在臺灣。"-這肯定了查扣地點,確是張桂貞的家。

    既然查扣地點承認是張桂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編物權第十章"佔有"諸法條,家中財產(包括係爭書籍),根本為張桂貞所有,這是常識、是經驗法則、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

    對在一個人家中的財產,居然查證起如何"取得"的問題,這不是節外生枝嗎?此其笑話二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百四十四條明定:"佔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佔有者。"可嘆的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書是張桂貞的,反倒違背法令,非法推定書不是張桂貞的。濫施不當之推定,不憑證據,硬推定張桂貞家中的書非張桂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屬於誰的。這種判決,豈不破了天荒麼?判決書應是謹嚴的文字,豈可光否定不是張桂貞的,卻又不能確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識與法理,張桂貞家裡的動產,苟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即毫無疑義為張桂貞所有。本案顯然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說動產屬於他(第三人),反倒有強盜和法官說不屬於她(張桂貞),這不是怪事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本案既然沒有第三人來"反證,,什麼,還要張桂貞"舉證以實其說"個什麼呢?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這樣濫施推定、濫強人舉證,顯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違!此其笑話三也!對眾所周知屬於張桂貞的家中物,要舉證也可以,但依法,舉證責任根本不在張桂貞這一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明定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明說:"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說張桂貞家裡的財產不是張桂貞的,舉證責任根本在臺中市政府,而不在張桂貞。設想強盜搶了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家裡的電視機,打起官司,強盜反過頭來要他們提出電視機怎麼來的?不然就論以"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置強盜行徑於不問,反把電視機判歸強盜所有,任其呼嘯而去,這通嗎?不追究強盜"搶走"的問題,反追究張桂貞"取得"的問題,此其笑話四也!這次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判決,有一進步,就是他們三位推翻了四年來人位法官(臺中高分院翁其榮、徐元慶、陳成泉,最高法院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盲目照抄臺中市政府的瞎猜,終於睜開眼睛,在判決書中,已經完全沒有了"訟爭書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在開脫李敖之餘,卻對書籍為誰所有,留下一個新的謎團,就是:在判決書中,他們竟交代不出書是為誰所有?只是閉著眼睛說:書非張桂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也好、依照法律專家的證據法則也罷,堂堂在張桂貞家中的書,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竟瞪著眼睛說不是張桂貞的,又瞪著眼睛說不出書是誰的?也說不出既然不是張桂貞的書怎麼會跑進張桂貞的家裡?這通嗎?全世界任何法則,都不會肯定這種糊塗大判決吧?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又如何能說在張桂貞家裡的東西不屬於張桂貞的?在張桂貞家裡的東西,不能證明新所有權,又如何能否定掉舊所有權?此其笑話五也!

    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作出了書非張桂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決,自以為得計,殊不知引發出大問題。大問題是:判決書中如不能證明書為李敖所有,則就無異推翻了整個搜索張桂貞住宅並查扣書籍的依據!書籍不能證明為李敖所有,則對非"出版發行人"之尋常百姓如張桂貞之住宅,即失掉援"出版法"、援"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查扣"的依據,則本案之搜索也、查扣也,根本就完成無所附麗了。

    案子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楊秉鉞、羅建群、蕭亨國、蘇茂秋、許朝雄做了守法的判決,又發回來了。由臺中高分院法官楚汝聰、陳有全、施茂林審理,我仍代張桂貞出庭。看我講得頭頭是道,並當庭作弄證人鞠金蕾(鞠金蕾這時已由軍事檢察官退下來做律師了,皮一脫下來,人也變成好人了,他事先特別拜託我的律師張仁寧向我致意,表示怕我云云),法官們為之動容。退庭時,聽到審判長楚汝聰走出門時大聲讚歎,我知道我贏定了。最後,法官楚汝聰、陳有全、施茂林以洋洋灑灑十二頁的判決書詳述了張桂貞應該勝訴的理由。林柏榕雖然又上訴,但最高法院法官範秉閣、蘇茂秋、李瓊蔭、張福安、吳啟賓駁回了林柏榕,這天是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後打了五年七個月的政府賠償官司,終告勝利。我大喜之下,立刻寫了下面的兩封信:

    催告函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件別:最速件

    受文者:臺中市市長林柏榕先生

    副本收受者:臺中市政府新聞室

    主旨:你們官司打敗了,快賠錢來!

    說明:

    一、五年七個月前,貴府助紂為虐,甘為軍方鷹犬,非法搜查本人住宅並搶去藏書一萬四千七百零八冊,業經本人委由長子李敖代為提起政府賠償訴訟,貴府不知認錯、負蝸頑抗,五年半纏訟,終被本人打敗。今年二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判決貴府敗訴定讞。該法院書記廳次日即發出(八十二)臺民主二第0二二五九號通知書在案可證。

    二、茲委由長子李敖全權代表本人與貴府洽接賠償事宜,收信後三日內請比照當年助紂為虐之快速效率,即時依法賠錢為要。

    張桂貞

    柏榕市長學弟如面:

    一中一別後,流水四十年。四十年來,老弟走國民黨路線,炙手可熱;小兄走做叛徒路線,手足冰冷,一路備受打壓。光從著書百餘冊、卻有九十六種被查禁一事上,即可見打壓之烈的一斑。五年七個月前,再過半個月就解嚴了,軍方猶惡性不改、臨門一腳,踢到老弟李師母張桂貞家大門。貴府助紂為虐,致貽訟累。現經最高法院遲來正義,判決貴府賠錢,請即依李師母指示,即時惠付為要。俗話說:"醜媳婦總要見公婆。"既然逃不掉,索性做得漂亮一點,為老弟計,我建議:

    一、即日派專員北上,面致賠償金給李師母或我本人,以敦民誼;二、酌情處分貴府助紂為虐失職人員,以明責任;三、禁止貴府人員再胡說八道,以飭官箴(如二月二十四日《民眾日報》登:"臺中市府新聞室主任李銘秋昨天表示……

    二年前李敖方面曾有意和解,只要求市府象徵性編一點預算賠償了事,但軍方為了面子不願低頭,因而繼續訴訟"云云,事實上,"李敖方面"從元"有意和解"之事,想系貴府找臺階下,故捏造事實。如今貴府慘敗,猶由新聞室主任胡說八道,極易引起"李敖方面"另一控告,請老弟即予告誡該主任之流少胡說八道為宜)。

    老弟如不從速照李師母指示,而一再拖拖拉拉,我保證催告信後,必然有法院上門,到市長室貼封條——我們上次就貼過《自立晚報》社長室的封條,害得吳豐山的臉由黑變綠。

    屆時老弟又情何以堪?特此忠告,以示小兄不忘故人之至意。

    專此奉聞,即頌

    進步

    小兄李敖附啟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林柏榕是國民黨小官僚,收信後,仍圖頑抗,結果敬酒不吃吃罰酒,換來這樣的信:

    檢舉函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件別:最速件

    受文者:臺灣省政府主席宋楚瑜

    副本收受者:臺中市市長林柏榕、臺中市政府新聞室

    主旨:請查辦顢頇違法之臺中市市長林柏榕及其手下臺中市政府新聞室負責人

    說明:

    一、臺中市政府助紂為虐,夥同警備司令部非法查扣人民財產,業經最高法院判決該衙門敗訴定讞,並於二月二十三日發出(八十二)臺民主二第0二二五九號通知書。

    二、我方旋於二月二十五日以郵局國內快捷掛號發出催告函,告以"你們官司打敗了,快賠錢來!"

    三、不期該衙門於三月五日以八十二府新一字第二二八九七號函見覆,推託最高法院通知書的有效性,託詞"本案俟接獲最高法院判決即循法律程序辦理清償事宜",延不賠錢。

    四、最高法院判決旋於三月十日寄達該衙門。該衙門顯已無可狡賴,不期事隔半個多月,該衙門猶在拖拖拉拉之中,公然反抗最高法院判決,並且違背自己三月五日覆函的託詞,自打嘴巴。同時對我方三月十日第二次催告函拒復。

    五、在"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明定應遵守法律;第六條明定執行職務不得無故稽延,該衙門林柏榕市長及其手下新聞室負責人,顯因顢頇違法,有虧職守。請即依同法第二十一條予以懲處。

    六、自此檢舉函送達後,貴主席即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長官知情"狀態,貴主席如再拖拖拉拉,行政院長連戰即將收到檢舉貴主席之函,勿謂我方幹不出來也!(如連戰不打你官腔,自有立委多人質問那醜八怪連戰。)

    七、查該衙門助紂為虐時,辦事朝發夕至、新速實簡;如今被判敗訴,卻辦事毫無效率,且態度可惡。除循法律程序日內會同法院查封該衙門市長室外,特具以函檢舉顢頇違法之林柏榕等,並警告你。

    張桂貞代理人李敖

    十三天後(四月八日),我趁勝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理由欄下寫得氣壯山河:

    一、相對人於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非法侵入聲請人住宅,非法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藏書一萬四千六百零八冊,並經燒燬無存,業經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證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證二號)、最高法院判決(證三號)確定,應賠償價金及訴訟費用(證四號)。

    二、相對人迭經催促(證五號),仍不自動履行上開債務,聲請人依法自得以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先就臺中市政府市長室內財物部分)為強制執行。

    三、查臺灣各縣市,府庫不足情況嚴重,臺北縣政府且以財務衰竭聞,臺中市政府也危在旦夕。緣以"中華民國"在蔣介石秘密談話中,都有"亡國情事"(證六號),何況其下級衙門?為此特請迅予定期執行,以赴時間、以保權利。

    四月十五日,宋楚瑜下令秘書處機要室回件,告以追蹤處理;四月十九日,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趙春碧下達執行命令,臺中市政府眼看就要被貼封條了,林柏榕終於怕了,五月十二日,終於乖乖地開出"國庫支票"來,全部賠償(包括利息)總計新臺市貳佰叄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陸無整。執票在手,我簡直要kiss它,我爽死了!爽過以後,我跟人笑說:"張桂貞老太太真後悔家裡只收藏了一萬四千七百零八冊禁書,要是多收藏十倍,那臺中市政府不就多賠了十倍了嗎?這樣子,每本照定價十足收款,不打折扣,簡直比賣給書店、賣給讀者還划得來呢,這麼好的買主,又哪裡去找啊!臺甲雨嘆時力歲!臺中市政府萬歲!"

    一連打敗臺北、高雄、臺中三個市政府,是我人生快意事之三。三,是個好數字,但對吃敗仗的國民黨偽政府說來,卻是恐怖數字。在法庭外,我跟參與查扣作業的派出所主管警員"楊三共"開玩笑,我說:"一個共(共產黨)就把國民黨給整垮了,你三個共怎麼得了,警備總部不該先抄我媽的書,應該先抓你打屁股才對啊!"他滿臉通紅、搖頭苦笑說:"李先生請原諒,我是小人物,一切奉命辦事,李先生請原諒。"這一打趣,可算是"刁民"李敖最幽默的收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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