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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里弗賽德地區律師卡特-利蘭對地方法官說:“法官大人,請允話我說,這是一個關於一起簡單案例的初級所證會。我們將要向大家說明的是,本案中的被告與原告哈里森-博雷之間曾有過一樁交易;被告認為博雷欺騙了她,她十分惱怒,於是一氣之下便來到麗斯特威爾旅館要見他,她見到了他;她是最後一個見到博雷活著的人,當她離開博雷房間時,他已瀕於死亡。”

    “這就是我們要說明的,事實上,要說明的還不只這些。目的是得到法庭的審判,使被告繩之以法。”

    “請出具證明。”沃倫-塔蘭特法官說。

    “我的第一個證人是蒙特羅斯-福斯特。”利蘭宣稱。

    蒙特羅斯-福斯特走向前,舉起右手宣誓,然後神色緊張地在證人席上坐下。

    “你的名字叫蒙特羅斯-福斯特?在里弗賽德居住了有兩年時間?你是失蹤繼承者和遺失財產公司的總經理?”

    “是的。”

    “在上週二,也就是兇殺案發生的當天,你和被告有過一次談話?”

    “是的。”

    “談話的地點在哪?”

    “在波來羅海灘。”

    “被告是否激動地向你說了什麼有關哈里森-博雷的話?”

    “說了。”

    “她說什麼?”

    “她說她要殺死他。”

    利蘭突然意外地轉向佩裡-梅森,“請盤問。”他說。

    “這就是你查出的所有證據嗎?”梅森問。

    “這就足夠了,”利蘭反駁說,“我並不打算把這場初級聽證會搞得那麼複雜。”

    梅森轉向證人席問:“你對被告說了什麼話刺激她說出要殺他的話來了呢?”

    “反對,”利蘭說,“這是強迫證人做結論。他不能對被告頭腦裡是什麼或什麼被激起以致產生某種情緒進行證明,而只能對事實進行證明。”

    “反對有效。”塔蘭特法官說,“我認為你可以換一種方式提問題,梅森先生。”

    “我會照辦的,法官大人,”梅森說著轉向證人,“你有沒有試圖說什麼能引起被告對原告憤怒的話?”

    “法官大人,”利蘭說,“這是完全同樣的提問。是對剛才強迫證人做結論的提問的重複,也是對法庭規定的違抗。”“不,不是,”梅森說,“這個問題是針對證人的心態而言的。”

    “而這完全是無關緊要的事。”利蘭說。

    梅森咧嘴笑笑說:“你是說我不能揭示他的心態嗎?”

    利蘭剛想說什麼,欲言又止。

    法官笑著說:“問題被很巧妙地以另一種方式提出了。反對無效。”

    “我是對她講了關於博雷的某些事情。”福斯特說。

    “福斯特先生,我的問題是你是否企圖用話挑起她對博雷的憤怒。”

    “是的,回答是‘是’。”

    “你故意激她對原告產生憤怒?”

    “我說了,是。”

    “你對她說博雷要把她賣為娼妓?”

    “唔——是她那麼認為的。”

    “你同意是嗎?”

    “我沒有反對。”

    “在談話中你有沒有提到博雷與她做交易的目的是不道德的?”

    “那是她自己這麼認為的。”

    “而你在交談中對她的這種認為是抱支持態度了?”

    “是的。”

    “你還對她說博雷以欺騙手段讓她簽了協議,有了這份協議他就不愁把她賣為娼妓了?”

    “不是我對她說的,是她對我說的。”

    “你同意她的說法了?”

    “是的。”

    “然後你又對她說騙她為娼這就是博雷的真正目的?”

    “是的,我說了。”

    梅森笑了笑說:“而你明明知道博雷籤協議的背後想追求的是什麼,不是嗎?福斯特先生。你不是明明跟我說過博雷發現了一筆財產,一筆被告有權繼承的遺產嗎?”

    “這是他想追求的,是的。”

    “而你是清楚他的追求的!”

    “我當然清楚。”

    “那麼這就是他的真正目的了?”

    “是的。”

    “如此說來,當你對被告說博雷與她簽約的目的是想把她控制住達到其他目的時,你是在欺騙她。”

    “我是讓她自欺欺人。”

    “回答問題,”梅森說,“當你對她說那些話時,你是在欺騙她?”

    “反對——這樣盤問不合適,”利蘭說,“而且是在對沒有證據的事實做假定。”

    “反對無效。”法官說。

    “好吧,”福斯特插言說,“我是對她撒了謊,欺騙她了。”

    “你這樣做是為了利用別人為自己服務?”

    “是的。”

    “這麼說,你習慣於把欺騙作為你每天業務活動的一部分,為的是損人利己?”

    “我可沒這麼說。”證人說。

    “我在問你。”梅森說。

    “回答是‘不’。”

    “你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為了損人利己而欺騙他人的,是嗎?”

    “堅決反對這樣提問,法官大人。”利蘭說。

    “我同意,反對有效。”法官說。

    “但是,這一次,你卻為了損人利己而欺騙他人?”梅森問。

    “是的。”證人說。

    “在兇殺案發生的那天晚上,你在麗斯特威爾旅館見到了哈里森-博雷,是不是?”

    “是的。”

    “你和原告有過約會?”

    “是的。”

    “法官大人,”利蘭說,“原告及其辯護律師不贊成對那次會晤所發生的事做任何證實。這不是我應查證的內容。如果被告律師想進一步盤問,那麼他必須使這個證人成為他自己的證人。”

    “我認為對會晤做進一步盤問會說明他的動機和態度。”梅森說。

    “我基本同意你的看法。”法官塔蘭特說,“我認為至少可以說明這個證人的態度和利益。如果在兇殺案發生的當天,他還與原告有過接觸,那就更說明他和原告之間有一種利益關係。”

    梅森轉向證人問道:“你和原告會晤時,你是不是也欺騙了他?”

    “沒有。”

    “你對沒對他說被告準備拒絕承認與他建立的任何合同安排,但是如果他能讓你參予他所發現的秘密,你就會與他攜手合作,並且有辦法乖乖地控制住被告,把被告所得任何財產與他五五分成——諸如此類的話你有沒有對他說?”

    “那不是欺騙,那不過是我的建議。”

    “但是你並沒有和被告簽訂任何協議套住她?”

    “我覺得我會讓她和我籤這種協議的。”

    “但是你卻告訴博雷你已經把她套住了。”

    “就算是這麼回事吧。”

    “所以說你又欺騙了博雷。”

    “好吧!”證人喊了起來,“我是欺騙了他。他騙了我,我又翻過來騙他,又怎麼樣?”

    “只要對你有利,你就騙,你損人利己,唯利是圖,對吧?”梅森問道。

    “法官大人,”利蘭說,“這個問題是同義反復,我反對。”

    “反對有效。”法官說。

    梅森繼續說:“你本性難移,在上週二的兩次會晤中你都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別人。”

    “同樣反對,”利蘭說,“法官大人,這還是同義反復。”

    “我不認為是。”法官說,“現在是一個關於兩次會晤兩個人的具體問題。但是,鑑於這個問題已經被提出並回答過,我還是認為反對有效。證人承認在同一天對兩個人撒了謊。”

    梅森問證人:“你現在仍在撒謊嗎?”

    “沒有。”

    “如果對你有利,你會撒謊嗎?”

    “反對,這樣盤問不合適,這是故意找碴兒。”利蘭說。

    “反對有效。”法官說。

    “你見博雷時,有沒有和他發生口角?”

    “我——這要看你說的發生口角是指什麼了?”

    “博雷動手打了你嗎?”

    “沒有。”

    “他沒有抓住你的脖領什麼的?”

    “他推了我一把。”

    “他把你推出門外了?”

    “他想那麼做來著。”

    “但是他做不到?”

    “是的。”

    “因為你抵抗他,他才做不到?”

    “是的。”

    “你是怎麼抵抗他來著?”

    “我給了他一拳。”

    “也就是說,”梅森笑著說,“在博雷死亡的當天,週二晚上,你在他死前不久見過他。你對被告和博雷都撒了謊,你和博雷發生了口角並給了他一拳,對嗎?”

    “對,是這麼回事。”福斯特說。

    “你不知從哪兒知道博雷得了一大筆錢,就要求他把錢分給你一部分?”

    “反對,這樣盤問不合適。”利蘭說。

    塔蘭特法官想了想說:“反對有效。”

    “你從他那兒得到錢了嗎?”梅森問。

    “同樣反對。”

    “同樣有效。”

    “我的問題問完了。”梅森說。

    “對這個證人的盤問到此結束。”利蘭說,“下面傳我的第二個證人穆斯-迪拉德出庭作證。”

    穆斯-迪拉德拖著五大三粗的身軀緩緩地走上證人席,他那巨大的身體彷彿在衣服裡面縮了進去,顯得無精打采。他目光低垂,眼睛盯著地板,有意避開佩裡-梅森。

    “你的名字?”利蘭問道。

    “穆斯-迪拉德。”

    “什麼職業?”

    “偵探。”

    “是私人偵探嗎?”

    “是的。”

    “你在上週二也是被僱做私人偵探的嗎?”

    “是的。”

    “這以前你認識原告哈里森-博雷嗎?”

    “我見過他。”

    “你第一次見他是什麼時候?”

    “星期一。”

    “在什麼地方?”

    “他剛離開佩裡-梅森的辦公室。”

    “你是怎麼跟蹤他的?”

    “我把一個電子竊聽器放在他的車上。”

    “你是說在他車上放了一個你可以用來跟蹤他的電子儀器?”

    “是的。”

    “你能具體說說這種儀器嗎?”

    “這是一種附在他車子上、用電池的電子儀器,它可以發射信號,我開的車子上也裝有一個與它相配套的儀器用於接收信號。用這種儀器,我就不用緊緊跟在他後面。”

    “你就是這樣跟蹤博雷的嗎?”

    “是的。”

    “你一直跟蹤他到里弗賽德的麗斯特威爾旅館是嗎?”

    “是的。”

    “作為跟蹤行動的一部分,你還在他住的房間對面租了一間房?”

    “是的。”

    “你在上週二什麼時間住進那個房間?”

    “大約晚上6點鐘左右。”

    “你把哈里森-博雷住的10號房間置於你的監視之下了?”

    “是的。”

    “那天晚上你見過被告?”

    “見過。”

    “什麼時候見的?”

    “我都做了記錄,我能看看記錄嗎?”

    “那些記錄都是你記的嗎?”

    “是的。”

    “是你的筆跡嗎?”

    “是的。”

    “是當時記下的?”

    “是的。”

    地區律師點了點頭:“為了幫助你回憶起見,你可以看一下你的記錄。”

    迪拉德說:“被告是在大約9點鐘進屋,9點20離開的。”

    “你能肯定這個時間嗎,迪拉德先生?”

    “絕對肯定。”

    “你怎麼知道你的表會準確無誤?”

    “帶準確的表是我的習慣,我在工作時,經常按廣播對錶。”

    “你有沒有注意到被告離開時她的舉止是否反常,情緒是否很激動?”

    “她神色慌張,幾乎是跑出10號房間的,跑到車子旁,一下子跳進車裡。”

    “你認出是被告了?”

    “是的。”

    “你記下她開的車的車牌號了?”

    “記下了。”

    “車號是多少?”

    “TNM148。”

    “你後來查對了那輛車的註冊號了嗎?”

    “查對了。”

    “那麼系在駕駛杆上的註冊牌上寫的名字是誰?”

    “黛安娜-愛爾德。”

    “她走了以後,還有誰進過博雷的單元?”

    “再沒別人了,直到後來旅館老闆向裡面看了看,打開門走進去,又急忙出來了。”

    “這以後還有誰進去過嗎?”

    “還有兩個警官。”

    “警官以後呢?”

    “兩個抬擔架的。”

    “他們兩個進去的時候,警察在場嗎?”

    “在場。”

    “也就是說,從被告離開那個單元起,就再沒有人進去過,直到警察來了,是這麼回事嗎?”

    “是的。”

    “請你提問吧?”利蘭對佩裡-梅森說。

    “我對你的證詞還有些不理解,”梅森說,“你說從被告離開那個單元起,就再沒有人進去過,直到警察來了?”

    “是的。”

    “那麼旅館的老闆呢?她是否進去過?”

    “她只不過看了看裡面。”

    “看了看裡面怎麼理解?”

    “打開門朝裡面看一看。”

    “她進去了沒有?”

    “這要看你說的進去指什麼了。她站在門口。”

    “她走到裡面去了?”

    “是的。”

    “她把門關上了?”

    “我……不是。”

    “你不是有一個記事本,你說把當時的事都記在上面了嗎?”

    “是的。”

    “我可以看看那個記事本嗎?”梅森問。

    證人把本子遞給梅森。

    梅森說:“本上記著一個開著跑車的人走了進去。”

    “那是早些時候。”

    “後來另一個人進了10號房間,你的本上記著這個人戴著一副墨鏡。”

    “法官大人,”利蘭說,“請允許我反對這種提問方式。我審查的目的只是要說明被告進了那個房間,而且是最後一個看見原告活著的人,還有被告在那裡呆了足足20分鐘,當她離開時神色極其慌張。”

    “現在,證人依照當時所做的記錄恢復當時的記憶。梅森先生僅在表明記錄的真實性時才有權對照記錄對證人進行提問。他不能超越法定的提問範圍對不屬於我審查的問題進行提問。”

    “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提問加以限制是不合適的。”法官塔蘭特說。

    利蘭仍堅持:“法官大人,我並不想與您爭辯,但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在門是不是開著這樣的問題上問來問去,容易使人把主要問題與枝節問題糾纏到一起。而這僅僅是一個初級聽證會。我惟一需要說明的是確實發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並且有足夠的根據說明被告的確與這起案件有關。這也是本次聽證會的惟一目的,我想說明的就是這些。”

    塔蘭特法官轉向梅森問:“這個意見你認為如何,律師先生?”

    梅森說:“我同意這個意見,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如果沒有這個記事本,那麼對這個證人的提問就是毫無價值的。所以要首先弄清他這個記錄是否準確,如果證明記錄不準確,他的整個證據就是不可靠的,就要被推翻。”

    “現在你是不是打算用提問他是否有其他人進入10號房間的方法,來證明這個記錄的有效性?”

    “是的,這正是我的目的。”

    “反對無效。”法官說,“你可以繼續就記錄本一事對證人進行提問。”

    “回答我的問題。”梅森對迪拉德說。

    “記錄上說有一個男人在8點鐘進去,8點15離開;另一個男人在8點20進去,8點35離開;有一個女人在8點36進去,8點45離開;又有一個戴著墨鏡的男人8點46進去,8點50離開:被告是9點鐘進去,9點20離開的。”

    “你最後看見原告是在什麼時候?”梅森問。

    “他住進10號房間去的時候。”

    “你有沒有看見原告到門口迎接你記錄中提到的這些人?”

    “沒,沒有……唉,等等。我確實看見過原告從屋裡走出來,走到我停車的地方,看了看我的車牌。這發生在他剛剛住進旅館時,當時還沒有任何人來。”

    “我不是問你那個時候,”梅森說,“我是問你後來的事。我注意到你的記錄只記到9點20分為止。”

    “沒錯,被告就是在那時候出來的。”

    “那以後的事,你的記錄本上怎麼隻字沒提?”

    “那以後我就沒再記錄。”

    “你為什麼沒再記錄?難道你知道博雷已經死了嗎?”梅森問道。

    “哦,法官大人,我反對這樣的提問。”利蘭說,“這樣提問毫無道理。”

    “證人之所以不再記錄,其中必有原因,”法官說,“我認為被告辯護律師有權對證人的記錄進行提問。反對無效。”

    “那好,被告離開時我之所以不記錄了是因為……”

    “因為什麼?”梅森間。

    “因為你和我的上司親自來到那裡,你可以自己親眼看到繼續發生的事。”

    “原來如此。”梅森說,“是因為我們的到來你才不繼續記了,對嗎?”

    “是的。”

    “並且你想讓我們明白到我們到來為止,你的記錄都是準確無誤的。”

    “是的。”

    “但是,你的記錄卻沒有記下警察的到來,也沒有記下救護車的到來。”梅森說。

    “是啊,這些都是我告訴你的。”

    “可是你當時並不知道我們要去你那兒的。”

    “我覺著你們會來。”

    “那麼說因為你覺著我們會去,所以就不再記了?”

    “還有,我認為這些事記不記的沒必要,和我跟蹤的事沒多大關係。”

    “你也沒記錄旅館老闆進到10號房間的時間,他在那裡呆了多久,什麼時候出來的。”梅森說。

    “她就是那麼向裡看了看就走了,我覺得這並不重要。”

    “那麼說你是想讓我們明白,你的記錄上僅僅記著你認為是重要的事。換句話說,假如有人進了10號房間,而你認為那個人不重要,你就可以不記。”

    “這——我,好吧,我承認我忽略了這一點,我沒把旅館老闆進去的時間記下來。”迪拉德生硬地說。

    “還有出來的時間呢?”

    “她進去和出來是同時的。”

    “同時進出?”梅森以懷疑的語氣問。

    “唉,我不說你也明白。她進去後——也就呆了1秒鐘馬上就跑出來了。”

    “你房間裡有電話嗎?”

    “有。”

    “你剛才說你的上司在里弗賽德?”

    “對,就是我的上級。”

    “你是指西德尼?”

    “對。”

    “電話放在什麼地方?”

    “床旁邊。”

    “你看見老闆娘跑出來,就走到電話旁,給西德尼打電話報告情況對嗎?”

    “我不是向他報告情況,我只是給他一個信號,告訴他發生了點意外。”

    “你說什麼了?”

    “我找到他對他說‘HeyRube’。”

    “你以前在馬戲團幹過?”

    “是的。”

    “‘HeyRube’是一句眾人合喊的話,意思是馬戲團的人都團結在一起,一齊對付外圍者。”

    “大概就是這麼個意思。”

    “你找西德尼時遇到麻煩了?”

    “沒有。電話一通他馬上就接了電話。”

    “你給他打電話了?”

    “是的。”

    “什麼時候打的?”

    “就在老闆娘剛從10號房間跑出來後。我猜那兒準是出什麼事了。”

    “我們來描述一下你房間的平面圖。房間裡有一張床吧?”

    “是的。”

    “有一把椅子?”

    “是的。”

    “窗戶正對著停車場,你坐在窗戶旁邊能看見對面10號房間的門口?”

    “對。”

    “還有一部電話?”

    “對。”

    “我要問你,”梅森說,“你找西德尼時遇到什麼麻煩沒有?”

    “哦。有點兒麻煩。老闆娘忙著叫警察,而且——”

    “你並不知道老闆娘在幹什麼,”梅森說,“你看不見她,不是嗎?”

    “是看不見。”

    “所以你並不知道她在幹些什麼。”

    “我想像得出她在幹什麼,因為我拿著電話要了她半天才有人答話。”

    “你知道電話是通過辦公室的總機轉的。”

    “是的。”

    “只有通過總機才能要外線?”

    “我給她電話號碼,她給我要。”

    “當你打電話的時候,你是背朝著窗戶的,對吧?”

    “我當然不能同時身分兩處。”

    “太對了,”梅森說,“你在晚上早些時候給西德尼打過一次電話,是嗎?”

    “沒有,我——,對了,等等,我是打過。我告訴他事情有些不妙。”

    “不妙是指什麼?”

    “是指我跟蹤的目標已對我產生了懷疑,他從屋裡出來,看了我的車牌號。”

    “這也是你最後一次見到他?”

    “是的。”

    “他出來查看你的車牌號時,你給西德尼打了電話?”

    “不,我等他轉身回屋後才打了電話。”

    “回到10號房間?”

    “對。”

    “這時你才給西德尼打電話告訴他事情不妙了?”

    “是的。”

    “還說什麼了?”

    “就說這些。”

    “你沒和他說你餓了。”

    “對,是說了。我問他能不能出去吃點兒飯。”

    “他說什麼?”

    “他說不行。他讓我待著別動。他——我猜想他當時是在你的辦公室,正和你講話,轉達你的指示。”

    “這段時間你始終都在打電話?”

    “沒錯,都在打電話。”

    “背朝著窗戶?”

    “對。”

    “所以說你的記錄是不準確和不完整的,你沒有記下被告離開10號房間後所發生的事情。”

    “就是警察來了,此外沒發生過什麼事。”

    “那旅館的老闆娘呢?”

    “哦,對,還有老闆娘。”

    “你背朝窗戶通過總機要外線這段時間裡,可能進出幾個人。”

    “我不是已經說了嗎,梅森先生,我不可能身分兩處。”

    “所以,你知道,當被告在10號房間的時候,傅雷是不在那裡的。”

    “你怎麼這麼說?”

    “正如你剛才所講,你給西德尼打電話告訴他大事不好的時候原告可能離開了10號房間;當老闆娘進到10號房又連忙出來,你打電話給西德尼說“HeyRube”時,原告可能又回到10號房間”。

    “反正我一直在監視著10號,但是我總不能一刻不離目不轉睛地盯著吧。我打電話的時候自然就背朝著窗戶,上洗手間時也得離開一會兒。”迪拉德說。

    “這麼說你不是始終守在窗戶旁的?”

    “是的。這對我的監視工作來說是正常的,對此無可非議。”

    “但是你的記錄卻不是準確無誤的,因為它既沒有記錄進入10號房間的每一個人,也沒有記錄離開10號房間的每一個人。”

    “我的記錄是準確的。”

    “你的記錄只記了那些你看見進入和離開的人,”梅森說,“但你卻無法知道你沒看見的進入和離開10號房間的人。”

    “要是有的話我會看見他們的。”

    “但是你至少去過一次洗手間吧?”

    “是的。”

    “也許兩次?”

    “也許。”

    “你也沒記旅館老闆娘進10號房的時間。”

    “沒有。”

    “出來的時間呢?”

    “也沒有。”

    “問題問完了。”梅森說。

    “法官大人,”利蘭說,“如果您允許的話,我想就此使這個案子告一段落,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並考慮到被告律師提出的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我想叫旅館老闆娘出庭做證。”

    “卡門-布拉迪太太,請您向前走並宣誓。”

    卡門-布拉迪太太舉手宣誓,證明她就是旅館老闆。

    “你在星期二晚上去過10號房間嗎?”

    “去過。”

    “什麼時間去過?”

    “我記錄了這個時間,9點20整。”

    “當時發生了什麼事?”

    “電話鈴響了,一個女人的聲音說讓我最好去10號房間看看,住在那裡的人好像病了。我放下電話,走進10號房間往裡一看,只見博雷先生躺在地板上呼哧呼哧地喘著粗氣,於是我就衝出來給警察打了電話。”

    “那麼,你可以提問了。”利蘭對佩裡-梅森說。

    “那個女人的電話是什麼時間打進來的?”梅森問。

    “9點過20分。”

    “完了之後你去了10號房?”

    “是的。”

    “你在那裡呆了多久?”

    “幾乎沒呆。我開開門只見那人躺在地板上,就轉身跑出門去叫警察。”

    “馬上嗎?”

    “馬上。”

    “你進到10號房時關門了沒有?”

    “我……我記不大清了,我想我正要關門卻見躺在地上的人,我嚇了一跳跑上前去彎腰一看只見他還活著,就連忙跑出去叫警察。”

    “你怎麼肯定電話是9點20打進來的呢?”

    “我做了記錄。”

    “是警察叫你這麼做的?”

    “是的。”

    “那麼說你不是當時記錄的,即不是在接到電話的時候,而是在後來某時又記下的?”

    “幾分鐘以後吧。”

    “幾分鐘?”

    “唔,我打電話告訴警察有人受傷了,他們問我是怎麼知道的,我說有人打電話說的,於是那個警察就叫我把接電話的時間記下來。”

    “所以你就記下來了。”

    “是的。”

    “那是什麼時候?”

    “9點半剛過。”

    “這麼說似是在9點半剛過的時候記下9點20接的電話?”

    “唔,我想接電話的時間恐怕還要早一分鐘。”

    梅森說:“你接了電話,放下電話就馬上去10號房間了?”

    “是的。”

    “然後你又回到辦公室,拿起電話找警察。”

    “是的。”

    “從辦公室到10號有多遠?”

    “不到75英尺。”

    “警察告訴你說當時是9點半了嗎?”

    “沒有。”

    “那你是怎麼肯定這個時間的?”

    “我辦公室有一個石英電子鐘,我按電子鐘的時間記的。”

    “那個電子鐘指的是9點半?”

    證人有些猶豫。

    “是還是不是?”梅森問。

    “不是,電子鐘當時指的是9點27分。”

    “而你現在卻說整整9點半?”

    “是的。”

    “為什麼這樣說?”

    “警察局記錄我是在9點半打的電話,他們的表一般是準確無誤的,後來我又對了表發現我們的鐘的確不準。”

    “你什麼時候對的表?”

    “第二天。”

    “你發現你們的時間與警察的不一致,就重新對了表?”

    “是的。”

    “我的問題問完了,沒有什麼要問的了。”梅森說。

    “下面我要叫鮑威爾醫生出庭作證。”利蘭說。

    鮑威爾走上證人席。

    “你在星期三上午給一具屍體做過屍檢嗎?”

    “是的。”

    “你在此之前見過那個人嗎?”

    “他被救護車送到急救室時,我曾給他治療過。”

    “他當時情況怎麼樣?”

    “已經快不行了。”

    “他什麼時候死亡的?”

    “被送到急救室以後20分鐘死亡的。”

    “死因是什麼?”

    “顱骨粉碎性骨折。他被人用一個什麼笨傢伙砸在後腦勺上。”

    “被人用一個笨傢伙砸傷的?”

    “我想差不多是。”

    “顱骨粉碎了?”

    “是的。”

    “是顱骨粉碎引起的死亡?”

    “是的。”

    “請辯方律師提問。”利蘭說。

    “有沒有外出血?”佩裡-梅森問。

    “沒有。”

    “內出血呢?”

    “有。顱腔內有大量內出血。”

    “醫生,這種傷會不會由於摔倒而引起?”

    “我想不會的。被損部分的顱骨是被什麼沉重的物體狠狠地擊了一下。”

    “比如說棍棒?”

    “有可能。”

    “錘子?”

    “依我看,是類似鐵棍之類的東西。”

    “管子?”

    “有可能。”

    “你還發現有其它傷嗎?”

    “我注意到死者的臉上有一道挫傷,不太重,但卻是內傷。”

    “你是指皮膚青了一塊?”

    “是的。”

    “醫學上叫創傷性瘀血?”

    “是的。”

    “還有其它傷嗎?”

    “沒有了。”

    “沒有問題了,”梅森說。

    “下面我要請證人伯特-諾克斯出庭作證。”利蘭說。

    諾克斯走上前來,舉手宣誓證明他是一個警察。他說他在9點15分接到一個無線電報告後就前往麗斯特威爾旅館,他大約在9點18分到達,然後被領到10號房間。在那裡他發現了一個受傷的男人,這個男人隨後被送往急救,交給了鮑威爾醫生,就是剛才的那位證人。在他看來受傷的人當時已瀕臨死亡,後來他在陳屍房見到的屍體就是他在10號房間第一次看見的那個人。

    “你嗅到10號房間裡有威士忌的味道嗎?”梅森開始提問。

    “我嗅到了。傷者身上被灑滿了威士忌,酒味非常濃。”

    “你查看屋裡的東西了嗎?”

    “後來查看了。”

    “屋裡有沒有旅行包和衣物什麼的?”

    “有,兩套西服和一個旅行包。”

    “有錢嗎?”

    “沒有。”

    “你有沒有搜查傷者的身上看是否有錢?”

    “他被送到醫院後我搜了,我親自把他脫下來的衣服搜了一遍。”

    “有錢嗎?”

    “總共115.22美元。”

    “再沒有了?”

    “沒有了。他戴著一個腰包,腰包是空的”

    “你搜查博雷的車了嗎?”

    “搜查了。”

    “發現錢了嗎?”

    “沒有。”

    “也就是說,你剛才說到的那些錢就是他所有的現金?”

    “是的。”

    “沒有問題了。”梅森說。

    “這個案子已經清楚了,如果法官大人允許,我要求對被告進行審判。”利蘭說。

    “被告方還有什麼要說明的嗎?”法官問,“如果沒有的話,本法庭現宣佈初審判決。這不過是一次初級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確認存在刑事犯罪並有一定的理由認為被告與犯罪是有關係的。”

    梅森說:“現在是11點半,我請求法庭能否休庭到2點再開庭,辯護方想利用這段時間確定是否有必要補充一些論據。”

    “好,那就下午2點再開庭。梅森先生,這樣安排時間夠嗎?”法官問。

    “我看夠了。”梅森說。

    宣佈休庭後,新聞記者紛紛湧向梅森和利蘭去採訪他們。

    利蘭冷冷地說:“我對被告律師梅森先生善於把初級昕證會變為重大的法庭辯論的才能早有所聞。這樣做是完全不合適的,他之所以能這樣做,其原因是我們有些地區法官對他的大名有些過份敬畏,他們努力擺出許許多多證據來說明問題,反而使辯護方趁機譁眾取寵。請原諒我的直言不諱,但我絲毫沒有批評和教訓我的地區法官同仁們的意思。”

    新聞記者們轉向梅森問他有何評論。

    梅森微微一笑說:“我要在今天下午2點以後再做評論。”說罷就離開了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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