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米爾頓-伯格為上午準備了一個出人意料的證人。
法庭剛一重新開庭,查明被告和陪審員確已到庭,他便要求:“傳小霍默-加文。”
小加文走上前來,神情堅定地緊閉雙唇。
他宣誓已畢,報上姓名、住址,表明自己是前一位證人霍默-加文的兒子。
“好的,”漢米爾頓在證人面前伸出一個手指説道,“我請你仔細聽我的提問,你只要回答這些問題,不用主動提供別的情況。你的父親購買了3支樣式、口徑和品牌相同的手槍,這一點已經得到確認。為了論證時方便起見,我們已經將給你的那支稱為‘小槍’,將今年10月7日傍晚放在他槍套裏的那支稱為‘皮套槍’,將他鎖在保險櫃裏的那支稱為‘保險櫃槍’。你明白這些稱呼嗎?”
“是的,先生。”
“現在似乎無人否認,10月7日晚上,你父親將我們所稱的‘皮套槍’交給了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納,後來又從保險櫃中取出我們所稱的保險櫃槍放進槍套。看來這三支槍中的一支就是殺人兇器,這支槍已被標為證物第30號。你聽明白了嗎?”
“是的,先生。”
“那好,我想問你那支你父親交給你的槍的情況,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小槍’的情況。我想問你是否於今年10月8日將那支槍交給了佩裏-梅森先生?”
“我給了。”
“當時梅森先生是把槍拿在手裏的嗎?”
“他是拿在手裏的。是的,先生。”
“梅森先生擺弄過那支槍嗎?”
“是的。”
“怎麼擺弄的?”
“反對,這個問題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梅森説。
“我建議把這聯繫起來。”漢米爾頓-伯格説。
“我想我們應該不僅按地區檢察官的建議把這聯繫起來,”梅森説,“我還想詢問證人一個只是和本案那個階段有關的問題。”
“問吧。”德克法官説。
梅森問道:“我們所稱的‘小槍’是不是現在我向你出示並已被列為證物第30號的手槍?”
證人看了看槍,説:“絕對不是。那支槍樣式與這支槍一模一樣,但不是這支槍。”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説,“證人可能如何處理別的槍支,當然與被告沒有聯繫,完全與本案有關事項無關。”
“我認為這種意見正確,”德克法官説,“反對有效。”
漢米爾頓-伯格憤憤地説,“那麼,我想換一種問話方式。你看到這支標為證物第30號的槍了嗎?”
“是的,先生。”
“你從前見過那支槍嗎?”
“是的,先生。”
“什麼時候?”
“佩裏-梅森把它交給我的時候。”
“什麼時候?”
“今年10月8日。”
“你怎麼處理那支槍的?”
“反對,這個提問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梅森説,“我不管做過什麼都與被告沒有關係。”
“本庭裁定反對無效,”德克法官説,“看來證人已經確有把握地辨認清楚了標為證物第30號的槍支。”
“你怎麼處理那支槍的?”
“我把槍拿到了斯蒂芬妮-福克納的公寓。”
“是本案被告嗎?”
“是的,先生。”
“然後你怎麼辦?”
“我沒做什麼。我像木頭似的一動不動地站着,梅森先生拉拉雜雜地説了一大堆話,大意是被告遇上了某種危險,我把槍帶來是給她自衞的。”
“你是説梅森先生把這支槍交給了你?”漢米爾頓-伯格問道。
“是的,先生。”
“什麼時候?”
“今年10月8日晚上。”
“在什麼地方?”
“在我辦公的地方。”
“是在你把一支槍交給梅森先生之前嗎?”
“是的,先生。”
“那是什麼槍?”
“就是我們所稱的‘小槍’。那支槍與我現在手中拿的槍外觀一模一樣,我手中拿的槍是殺人兇器,已被標作證物第30號。”
“你把我們所稱的‘小槍’交給了梅森先生嗎?”
“是的,先生。”
“梅森先生是如何擺弄那支槍的?”
“他擊發了一下。”
“你是説他開了一槍嗎?”
“是的,先生。子彈擦着我的桌子飛過。”
“我向你出示這張照片,它表明在一張桌子上有一條長長的劃痕,我問你是否知道這個畫面説明了什麼?”
“那就是我辦公室的桌子現在大致的樣子,那是在佩裏-梅森開槍之後立即拍攝的桌子的照片。”
“然後發生了什麼事。”
“然後在槍擊之後的混亂中。梅森先生換上了我手裏這支標為證物第30號的槍,掉換了我交給他的我們所稱的‘小槍’。他把殺人兇器遞還給我,讓我交給斯蒂芬妮-福克納,在這種情況下,我會誤以為那就是‘小槍’。”
“這樣做明顯是為了解釋那支槍的彈膛裏為什麼有一枚空彈殼,同進也為了造成證物第30號殺人兇器在謀殺發生時由你持有的假象,是這樣的嗎?”
“反對,這是一個暗示性問題。”梅森説,“我認為提出這樣的問題是行為不端。”
“接受反對,”德克法官説,“我提醒地區檢察官避免提出這樣的問題。這是一個純粹的暗示性問題,是在讓證人對所發生事件做出一個結論。請陪審員忽視這個問題,不要由此推出任何結論。現在繼續,地區檢察官先生,請提出相關的恰當的問題。”
漢米爾頓-伯格因為法庭的指責而面紅耳赤,他轉身對佩裏-梅森説:“進行詢問吧。”
梅森説:“你已作證認定,我用你給我的‘小槍’替換了證物第30號殺人兇器嗎?”
“是的,先生。”
“你確實看見我那樣做了嗎?”
“當然沒有。你用小槍放了一槍,搞得大家心神不寧,然後做了手腳,當然不會有人看見。”
“如果你沒有看見我做,你怎麼會認定我做了?”
“這事就跟二加二一樣簡單。”
“也就是説,你心裏已經形成一個推論,認定了發生過什麼事嗎?”
“是的,先生。”
“那麼你並不是在就你所瞭解的事實作證,而只是就從某些事實中推出的結論作證嗎?”
“是某些無可置疑的事實。”加文説。
“但是你有關掉換槍的證詞是推論吧?”
“一個建立在無可置疑的事實基礎上的推論。”
梅森對眉頭緊皺的法官微笑着説:“閣下,我請求將證人有關換槍的説法從證詞中刪除,因為那是一個推論。”
“批准請求。”德克法官厲聲説道:“事情非常明顯,地區檢察官對證人的證詞相當熟悉,而且清楚證人的證詞是建立在推論基礎上的。”
“等等,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漢米爾頓-伯格説,“我認為本庭在這個問題上對控方過於苛刻。如果本庭允許,我想再次詢問證人,確認證人所説的無可爭議的事實。這些事實將引出一個毋庸置疑的結論。”
“還是讓陪審員做結論吧。”德克法官説。“不要讓那些把自己的推論當做絕對事實的人作證。”漢米爾頓紅着臉扭頭對證人説:“你説過你曾經交給梅森先生一支槍吧?”
“是的,先生。”
“你説過那槍不是這支標作證物第30號的殺人兇器,而是我們所稱的‘小槍’吧?”
“是的,先生。”
“你怎麼知道你給他的是‘小槍’而不是殺人兇器證物第30號?”
“因為證據表明今年10月7日晚上我手裏這支槍被用來殺死了喬治-卡塞爾曼,我交給梅森的‘小槍’是絕對不可能用來殺人的。”
“為什麼不可能?”
“反對,”梅森説,“這是控方試圖對自己的證人進行反詢問。我請求刪掉這段話,説什麼他給我的槍不可能是殺人兇器,因為這是證人的推測,而不是對問題的回答。”
“批准請求。”德克法官厲聲下令。
“但是閣下,”漢米爾頓-伯格抗議道:“我有權利指出……”
“你當然有權利指出事實,也只能指出事實。”
“好吧。”漢米爾頓-伯格説,“你給了梅森先生一支槍嗎?”
“是的,先生。我給了他我們所稱的‘小槍’。”
“你從什麼地方拿來的槍?”
“從我桌子的一個抽屜裏。”
“你在此之前是從哪裏得到槍的?”
“從我父親那裏,是他給我的槍。”
“什麼時候?”
“去年聖誕節前後,我想那是個聖誕禮物。”
“10月7日那支槍在什麼地方?”
“在我手裏。”
“10月7日那一整天都在嗎?”
“是的,先生。”
“你是怎麼處理那支槍的?”
“我把槍交給了佩裏-梅森。”
“佩裏-梅森是怎麼處理槍的?”
“他放了一槍。”
“然後發生了什麼事?”
“他又遞給我一支槍,建議我交給斯蒂芬妮-福克納。”
“那支槍和你遞給梅森先生的槍是同一支槍嗎?”
“不是。”
“現在停一下。”德克法官説,“你已經推出結論,認為那不是同一支槍,是嗎?”
“是的,先生。”
“你的回答將被刪除。控方應善意地避免引導證人將觀點或推論作為證據,現在只許陳述事實。”
“好的,我持有這支槍,我把它交給了梅森先生,梅森先生用它放了一槍,然後把一支槍遞還給我,讓我把那槍給斯蒂芬妮-福克納送去,我那樣做了。”
“她是如何處理那支槍的?”
“她把槍放在了公寓起居室的桌上。”
“然後你幹了什麼?”
“然後梅森先生和我離開了公寓。”
“後來發生了什麼事?”
“我們從門廳經過時,看見兩位警官走進了公寓樓。”
“你認識那些警官嗎?”
“我現在認識,當時不認識。”
“他們叫什麼?”
“赫洛克姆警官和特拉格探長。”
“你説你交給梅森先生的槍今年10月7日一整天都在你手裏嗎?”
“是的,先生。”
“請你詢問。”漢米爾頓-伯格得意洋洋地對佩裏-梅森説。
梅森站起來面對證人:“你説你給我的槍10月7日一整天都在你手裏嗎?”
“是的,先生。”
“你出去吃過午飯嗎?”
“是的,先生。”
“那你帶着槍嗎?”
“沒有,先生。”
“槍在哪裏?”
“在我桌子抽屜裏。”
“桌子上鎖了嗎?”
“沒有,先生。”
“你還認為槍在你手裏嗎?”
“是的,先生。”
“10月7日晚上你在什麼地方?”
“我去見一個顧客談一筆汽車生意。”
“你帶着槍嗎?”
“槍在我抽屜裏。”
“你是什麼時候把槍從桌子裏取出來的?”
“是在會談結束後。我回到辦公室,從保險櫃裏取出一些現金,把槍塞進了口袋。”
“然後帶回了家嗎?”
“是的。”
“是什麼時候帶回家的?”
“我想大約是9點30分或者10點。”
“你剛結婚嗎?”
“是的。”
“回家後你還把槍放在口袋裏嗎?”
“沒有,先生。我把槍拿上樓,放進了梳妝枱。”
“當晚你是什麼時候上牀的?”
“大約是在回家半小時後。”
“你是怎麼處理槍的?”
“我把它放在了梳妝枱裏。”
“10月7日晚上你的辦公室上鎖了嗎?”
“是的。”
“誰有辦公室鑰匙?”
“我有一把鑰匙,我父親有一把,我秘書有一把,看門人也有一把。”
“你妻子有鑰匙嗎?”
證人略一遲疑,隨即用肯定的聲音説:“是的,我妻子有鑰匙。”
“第二天早晨你起牀後幹了什麼?”
“我穿上衣服,吃早飯,刮臉刷牙。”證人差一點氣得大叫起來。
“然後又幹了什麼?”
“然後去了辦公室。”
“你帶了槍嗎?”
證人慾言又止,想了一會兒説:“我——事實上,我沒帶。”
“那你是怎麼處理我們所稱的‘小槍’的?”
“我把它放在了家裏的梳妝枱裏。”
“然後呢?”梅森又問。
“然後我妻子打來電話,我讓她把槍給我送去。”
“那麼,”梅森説,“你假定你把10月7日夜裏帶回家的那支槍交給了我,是嗎?”
“反正只有一支槍,是我妻子從梳妝枱裏取出來的。”
“你怎麼知道她是從梳妝枱裏取出來的?”
“嗯,為什麼……當然,我不在那裏。”
“確實,”梅森説。“所以根據你所瞭解的情況,你可能把殺人兇器交給了我,而它是你妻子交給你的。”證人在證人席上驚愕得跳了起來。
“你胡説!我討厭你胡説八道!”
“坐下。”德克法官説,“證人坐下,保持秩序。”
漢米爾頓-伯格説:“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最後這個問題屬於暗示性問題,這不是恰當的詢問,它包藏着卑怯的暗示,它……”
“就該證人所瞭解的情況。”德克法官説,“這是實情。證人可以對此忿恨不已,但梅森先生是在一樁謀殺案中為被告做代理人。反對無效。”
“那麼,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説:“我再次請求,刪除本案中就有關被告交給我的那支槍的特徵所作的證詞。很顯然,這些證詞都是建立在傳聞證據之上的。”
“我要把那聯繫起來!我要把那聯繫起來。”漢米爾頓-伯格大喊大叫。
“你如何把那聯繫起來?”德克法官問道。
“讓證人的妻子出庭作證。”
德克法官搖了搖頭:“陪審員可以考慮證人就自己的行為所作的證詞,但涉及證人交給梅森先生的那支槍的特徵,所有相關證詞顯然都是建立在傳聞證據之上,不應作為證據。”德克扭頭面對困窘不堪的地區檢察官。“公訴人先生,”他説:“本庭也許應做一建議,有一枚彈頭似乎確實從梅森先生手持的某支槍裏被射了出來,當然不會消失得無影無蹤。你在此有一位彈道專家作證,鑑定了從證物第30號那支槍裏射出來的子彈。本庭認為,要檢驗當時梅森先生無意或故意擊發的那支槍是否是證物第30號,應當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
“我們無法證實,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説。
“為什麼不行?”德克法官問道。
“因為有人把那枚彈頭拿走了。”
“難道警察沒有找到彈頭嗎?”德克法官嚴厲地問道。
“沒有,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説。
“那麼,”德克法官厲聲説道,“由於警察失職,你就不能對本案被告實行刑事處罰。本庭裁定將持續有效。”
“我沒有問題要問這個證人了。”梅森和藹地説。
“你可以離開證人席了,”德克法官説,“到此為止,加文先生。”
加文臉色鐵青,他離開法庭時從佩裏-梅森身旁經過。“我要宰了你。”他邊走邊壓低聲音對律師説。
“等等,閣下。”梅森説,“我確實還有一個問題要問這位證人。加文先生,請你回到證人席好嗎?”
加文猶豫了。
“回到證人席。”德克法官下令。
加文又原路返回了證人席。
“剛才你準備從我身邊走過離開法庭時,”梅森説道,“你對我説了些話。你到底説了什麼?”
“哦,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説,“我反對。這與本案無關。無論證人對佩裏-梅森懷有什麼樣的個人感情,都不能影響指控。我得承認對他這套轉移注意力的把戲,我一直是並且現在還是十分生氣。”
“你的情緒與此無關。”德克法官説,“作證的不是你,辯方有權證明證人心懷偏見。”
“你究竟説了什麼?”梅森質問。
加文大叫起來:“我説我要宰了你,老天,我要宰了你!”
“那是恐嚇嗎?”梅森問道。
“那是承諾。”加文怒吼道:“我要……”
“由於蔑視法庭,你將在監獄裏呆上24小時。”德克法官厲聲説,“法庭之上容不得你發出那樣的恐嚇。證人已經一再受到警告。我能夠理解證人情緒緊張,但是由於蔑視本庭,證人將在監獄裏呆上24小時。法警先生,請你拘留證人。”
法警走上前來,抓住加文的手臂。
加文挺直身體,那一瞬間似乎就要徹底失去自我控制了,然後他還是不情願地隨着法警離開了法庭。
“傳伊娃-埃勒厄特。”漢米爾頓-伯格説。伊娃-埃勒厄特顯然做好準備充分利用這個戲劇性的時刻。當她邁着緩慢,故作優雅的步子走向證人席時,她的外表讓人一看就知道是在美容院泡了好幾個小時。
“你的職業是什麼?”漢米爾頓-伯格問道。
“我是一個模特兼演員。”
“今年10月7日你在從事什麼職業?”
“我受僱於老霍默-加文擔任秘書。”
“你當時已受僱了多長時間?”
“將近一年。”
“提起10月7日,我想問你那天在你的辦公室裏發生了什麼不同尋常的事嗎?”
“是的,先生。”
“什麼事?”
“等等。”德克法官説,“辯方律師好像沒有反對意見,但問題應與本案有一定聯繫。10月7日那天凡本案被告不在場時發生的事情均與本案無關,除非有證據表明被告表示過同意、默許或以某種方式從中受益,或者發生的事情是確切事實的一部分。”
漢米爾頓-伯格説:“我們想明確指出加文先生當日的所作所為。我們想表明他了解一些情況,並且有可能向被告通報了這些情況。”
德克法官扭頭朝向佩裏-梅森:“辯方有反對意見嗎?”
“沒有反對意見。”梅森微笑着説。
“好的,繼續回答問題。”德克法官説道,但他的雙眼深含苛責之意,緊緊注視着梅森無動於衷的樣子。
“嗯,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漢米爾頓-伯格問。
“加文先生從拉斯維加斯給我打電話,讓我在辦公室一直等到他回來。”
“他是什麼時候回到辦公室的?”
“8點45分左右,比他預計的時間幾乎早了一個小時。他神情非常忐忑不安,直到鑽進沐浴間衝完澡出來才肯跟我説話。”
“等等。”德克法官説,“加文先生是控方傳喚的證人。公訴人先生,你現在是想對自己的證人提出置疑嗎?”
“他是一位敵意證人。”漢米爾頓-伯格説,“據他的證詞揭示,他與被告確實交往甚厚。”
“但他畢竟是控方傳喚的證人。”
“辯方沒有反對意見。”梅森説。
“不,應該有。”德克法官厲聲説道。
梅森只是低頭對法官表示尊重,仍然坐在那兒一言不發。
“那麼,”德克法官説道,他明顯費了番功夫才控制住自己,“在沒有反對意見的情況下,證人可以回答問題。”
“你對時間因素可以肯定嗎?”漢米爾頓-伯格問。
“絕對肯定,”她説,“我可不願讓人當奴隸使喚。我覺得加文先生如果有話對我説,應該先説了再去——”
“等等。”德克法官打斷了她的話,“你的想法對本案無關緊要。現在只是在問你是否能夠確定時間。”
“我能夠確定時間。”
“那麼加文先生談起過卡塞爾曼先生嗎?”漢米爾頓-伯格問。
“是的。”
“誰當時在場?”
“就加文先生和我。”
“他説了什麼?”
“他説:‘我剛和那個人談過,我敢肯定是他殺了斯蒂芬妮-福克納的父親。我約好今天晚上8點去見他。’”
“然後他做了什麼,如果做過的話?”
“他脱下外衣,我注意到腋下槍套裏的左輪手槍。他取下腋下槍套放在桌上,然後走進淋浴間沖澡。”
“你能辯認出當時放在腋下槍套裏的那支槍嗎?”漢米爾頓-伯格問。
“不行,先生。我辯認不出來。我一向害怕槍支,當時沒敢走近。不過看上去就像是標為證物第30號的那支槍。”
“你可以提問了。”漢米爾頓扭頭對佩裏-梅森説。
“那當時是什麼時候?”梅森問道。
“他回到辦公室時大約是差一刻鐘9點。”
“他告訴你他已經見過卡塞爾曼了嗎?”
“他當時是這麼説的:‘我和那個人剛談過,我敢肯定是他殺了斯蒂芬妮-福克納的父親。我約好今晚8點去見他。’”
“你記清楚了他當時是這麼説的嗎?”
“是的。”
“但是沒有提過卡塞爾曼的名字吧?”
“他就是指卡塞爾曼。他説……”
“我沒問他是指誰,我是在問他是否提過卡塞爾曼的名字。”
“他沒有提過卡塞爾曼的名字。”
梅森説:“我沒有更多的問題了。”
伯格説:“我要傳小加文夫人出庭作證。”
只見長腿紅髮的加文夫人儀態萬方地走上證人席,她對陪審員們微微一笑,雙膝交叉,只是得體地露出尼龍長襪的一部分,然後扭頭彬彬有禮、滿含期待地望着地區檢察官。
漢米爾頓-伯格説:“你是剛才出庭作證的證人小霍默-加文的妻子。我向你出示這支標為證物第30號的槍,我想問你從前見過這支槍嗎?”
“我不能説見過。”她微笑着回答説,“我倒是見過一支看上去與比十分相似的槍,但我不是武器專家。”
“你是在什麼地方見到那支槍的?”
“我丈夫把那支槍放在了梳妝枱上。”
“什麼時候?”
“10月7日夜裏。”
“什麼時間?”
“大約10點30分。”
“10月8日你見過那支槍嗎?”
“見過。是的,先生。”
“你因此採取過什麼行動嗎?”
“我給在辦公室的丈夫打了電話,告訴他把一支槍忘在了梳妝枱上。”
“你是什麼時候給他打電話的?”
“我起牀後在那兒看見了那支槍。”
“也就是在你丈夫去了辦公室後。”
她微笑着説:“我剛結婚,伯格先生。我正在訓練我的丈夫,我讓他自己做早飯,我睡到了大約8點30分。”
旁聽者們鬨堂大笑,德克法官微微一笑,連陪審員也忍俊不禁。證人可愛的性情與沉着冷靜給人印象極佳。
“你因此採取了什麼行動?”
“我按丈夫的要求,把槍送到辦公室交給了他。”
“什麼時候?”
“今年10月8日上午大約10點30分。”
“你知道那支槍是我們所説的‘小槍’還是證物第30號?”
“不,先生。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把梳妝枱上的槍交給了我丈夫。我甚至無法肯定當時那支槍裏沒有空彈殼。我確實知道,10月7日夜裏10點30分左右,我丈夫在脱衣服時從口袋裏掏出了一支槍。我確實知道上午10點梳妝枱有一支極其相似的槍。我非常肯定我們就寢後沒人進過我們的卧室。我確實知道10月8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我把梳妝枱上的槍送到辦公室交給了丈夫。除此之外我一無所知。”
“請你詢問。”漢米爾頓-伯格説。
梅森説:“加文夫人,10月7日整個晚上你都在家嗎?”
“是的。”
“你知道你丈夫兩次打電話都沒人接嗎?”
“他跟我這麼説過。”
“你想讓陪審團認為你當時在家卻沒有接電話嗎?”
“我睡了約半個小時,梅森先生。”
“你把這告訴過你丈夫嗎?”
“沒有。”
“為什麼?”
“當時我們正在度蜜月,我丈夫忙着出去做筆生意,沒回家吃飯。我想讓他明白我不喜歡他這樣做,我得讓他知道我受到了傷害,有點生氣。如果他知道我等他回家時睡着了,他會不那麼在意的。我就想讓他在意,所以沒有告訴他我睡着了。我想我當時是使他確信自己撥錯了電話號碼。”
“兩次都錯了嗎?”
“兩次都錯了。”
“你這麼説服他沒費多少事吧?”
“是的。新娘所處的地位決定了,她這時説服丈夫要比婚後的其它時候更容易一些。”
“你對他説謊了嗎?”
“老天,沒有!我提示他可能撥錯了號碼,他沒有問我是否睡着了,所以我沒有告訴他。”
梅森説:“再來談槍的問題。加文夫人,就你所知,當你把槍送到你丈夫的辦公室時,那支槍裏可能會有一枚空彈殼吧?”
她甜甜地一笑,説:“那麼,當你朝我丈夫的桌子放了一槍之後,槍裏就會有兩個空彈殼,梅森先生。”
“假如,”梅森説,“你丈夫交給我的槍就是那支你送到他辦公室的槍。”
“新娘就得理所當然地認為她的丈夫是坦誠的,梅森先生。”
“我問到這裏。”梅森説。
伯格的下一位證人是洛裏恩娜-凱特爾,一位56歲的身體瘦削的寡婦。她證實自己住在安布羅斯公寓樓的底層,10月7日晚上大約8點45分,她看見一個女人沿通往喬治-卡塞爾曼公寓後門的員工樓梯下樓。
她説自己當時以為那個女人可能是個竊賊,所以她由後面的入口走出自家公寓,隔着她所説的“一段謹慎的距離”跟蹤那個女人。
“你離她足夠近,可以認出她嗎?”
“是的。”
“她是誰。”
“就是坐在那邊的那個女人,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納。”
“她當時在幹什麼?”
“她走上了人行道,然後一個男人停下車叫她。她上了車,車便開走了。”
“你是否認識那個男人是誰?”
“就是坐在那邊的律師佩裏-梅森先生。”
“請詢問吧。”伯格正顏厲色説道。
“你怎麼會正好盯着卡塞爾曼公寓後面的樓梯?”梅森問。
“我從前見過年輕女人們從那兒進去。這次我決定提出抗議。”
“你是説你從前見過這位被告進去?”
“我不能肯定就是她。”
“你是説在10月7日之前嗎?”
“是的。”
“你也看見過有些女人由後門出來嗎?”
“我不能肯定自己看到過多於一個的女人。”
“你跟蹤過10月7日離開公寓的這個女人嗎?”
“我跟蹤過被告,是的。”
“為什麼你跟蹤她?”
“我想看看她是誰。”
“那是唯一的原因嗎?”
“是的。”
“你想靠她足夠近以便看清楚她一眼嗎?”
“是的。”
“然後你就會轉身回去?”
“是的。”
“她上車時你還在跟着她嗎?”
“是的。”
“那麼根據你自己的證詞,到那時你都還沒有看清她一眼,是這樣的嗎?”
“我看見了她。”
“但是你説過你只要看清楚她一眼就會轉身回去,而那時你還沒有轉身。”
“嗯……我還想再湊近點看一眼,但我心裏已經十分肯定。”
“十分肯定嗎?”
“是的。”
“如果她沒有上車的話,你還會跟下去嗎?”
“是的,我想會的。”
“我問完了。”梅森微笑着説。
“這就是我們對本案的陳述,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説。
德克法官皺起眉頭。
“辯方請求本庭建議陪審團做無罪判決。”梅森説,“迄今為止的證據只顯示了一個推論,一個懷疑。”
德克法官説:“本庭不想對證據發表評論,現在只宣佈請求被駁回。待辯方陳述案情後,證明的問題將移交陪審團。至於現在這個請求,本庭必須接受所有就控方而言最有可能性的證據。本庭對證據不做評論,只宣佈請求被駁回。
“本庭注意到已近中午休庭時間,本庭將休庭至下午2點,屆時辯方可陳述案情。在此期間,陪審員應記住本庭的提醒,不得討論案情,也不得允許他人當面討論案情,在案情被最終陳述前不得形成意見。休庭。”
梅森扭頭面對斯蒂芬妮-福克納。“斯蒂芬妮,”他説:“你得上證人席作證,你得否認殺了喬治-卡塞爾曼。”
她搖了搖頭:“我不願上證人席作證。”
“你一定得上。”梅森説,“如果你不上,他們會判你犯有謀殺罪。由於作證時我們成功地提及你父親的死亡,陪審員不會提出死刑判處,但他們會判你有罪。事實是你的鞋上沾有血跡,地上有一個類似於你的鞋掌留下的印痕——”
“對不起,梅森,我不想上證人席作證。”
“為什麼?”梅森問道。“是你有什麼往事不堪回首嗎?是你有前科被判過重罪嗎?”
她搖了搖頭。
“有嗎?”梅森又問道。
“我不想對你説什麼,梅森先生,除了我不願上證人席作證這一點。他們想怎麼辦就怎麼辦吧,可他們沒法讓我上證人席作證。”
梅森説:“斯蒂芬妮,你不能這麼做,我將傳喚你上證人席作證。”
“如果你這麼做,”她説:“我只要不從座位上起身就成。”
“好吧。”梅森告訴她,“那總比什麼也不做要好,至少可以讓我有些可供爭辯的東西。”
“你該走了,福克納小姐。”法警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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