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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節

    漢米爾頓-伯格為上午準備了一個出人意料的證人。

    法庭剛一重新開庭,查明被告和陪審員確已到庭,他便要求:“傳小霍默-加文。”

    小加文走上前來,神情堅定地緊閉雙唇。

    他宣誓已畢,報上姓名、住址,表明自己是前一位證人霍默-加文的兒子。

    “好的,”漢米爾頓在證人面前伸出一個手指說道,“我請你仔細聽我的提問,你只要回答這些問題,不用主動提供別的情況。你的父親購買了3支樣式、口徑和品牌相同的手槍,這一點已經得到確認。為了論證時方便起見,我們已經將給你的那支稱為‘小槍’,將今年10月7日傍晚放在他槍套裡的那支稱為‘皮套槍’,將他鎖在保險櫃裡的那支稱為‘保險櫃槍’。你明白這些稱呼嗎?”

    “是的,先生。”

    “現在似乎無人否認,10月7日晚上,你父親將我們所稱的‘皮套槍’交給了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納,後來又從保險櫃中取出我們所稱的保險櫃槍放進槍套。看來這三支槍中的一支就是殺人兇器,這支槍已被標為證物第30號。你聽明白了嗎?”

    “是的,先生。”

    “那好,我想問你那支你父親交給你的槍的情況,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小槍’的情況。我想問你是否於今年10月8日將那支槍交給了佩裡-梅森先生?”

    “我給了。”

    “當時梅森先生是把槍拿在手裡的嗎?”

    “他是拿在手裡的。是的,先生。”

    “梅森先生擺弄過那支槍嗎?”

    “是的。”

    “怎麼擺弄的?”

    “反對,這個問題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梅森說。

    “我建議把這聯繫起來。”漢米爾頓-伯格說。

    “我想我們應該不僅按地區檢察官的建議把這聯繫起來,”梅森說,“我還想詢問證人一個只是和本案那個階段有關的問題。”

    “問吧。”德克法官說。

    梅森問道:“我們所稱的‘小槍’是不是現在我向你出示並已被列為證物第30號的手槍?”

    證人看了看槍,說:“絕對不是。那支槍樣式與這支槍一模一樣,但不是這支槍。”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說,“證人可能如何處理別的槍支,當然與被告沒有聯繫,完全與本案有關事項無關。”

    “我認為這種意見正確,”德克法官說,“反對有效。”

    漢米爾頓-伯格憤憤地說,“那麼,我想換一種問話方式。你看到這支標為證物第30號的槍了嗎?”

    “是的,先生。”

    “你從前見過那支槍嗎?”

    “是的,先生。”

    “什麼時候?”

    “佩裡-梅森把它交給我的時候。”

    “什麼時候?”

    “今年10月8日。”

    “你怎麼處理那支槍的?”

    “反對,這個提問不合適、不相干、不重要。”梅森說,“我不管做過什麼都與被告沒有關係。”

    “本庭裁定反對無效,”德克法官說,“看來證人已經確有把握地辨認清楚了標為證物第30號的槍支。”

    “你怎麼處理那支槍的?”

    “我把槍拿到了斯蒂芬妮-福克納的公寓。”

    “是本案被告嗎?”

    “是的,先生。”

    “然後你怎麼辦?”

    “我沒做什麼。我像木頭似的一動不動地站著,梅森先生拉拉雜雜地說了一大堆話,大意是被告遇上了某種危險,我把槍帶來是給她自衛的。”

    “你是說梅森先生把這支槍交給了你?”漢米爾頓-伯格問道。

    “是的,先生。”

    “什麼時候?”

    “今年10月8日晚上。”

    “在什麼地方?”

    “在我辦公的地方。”

    “是在你把一支槍交給梅森先生之前嗎?”

    “是的,先生。”

    “那是什麼槍?”

    “就是我們所稱的‘小槍’。那支槍與我現在手中拿的槍外觀一模一樣,我手中拿的槍是殺人兇器,已被標作證物第30號。”

    “你把我們所稱的‘小槍’交給了梅森先生嗎?”

    “是的,先生。”

    “梅森先生是如何擺弄那支槍的?”

    “他擊發了一下。”

    “你是說他開了一槍嗎?”

    “是的,先生。子彈擦著我的桌子飛過。”

    “我向你出示這張照片,它表明在一張桌子上有一條長長的劃痕,我問你是否知道這個畫面說明了什麼?”

    “那就是我辦公室的桌子現在大致的樣子,那是在佩裡-梅森開槍之後立即拍攝的桌子的照片。”

    “然後發生了什麼事。”

    “然後在槍擊之後的混亂中。梅森先生換上了我手裡這支標為證物第30號的槍,掉換了我交給他的我們所稱的‘小槍’。他把殺人兇器遞還給我,讓我交給斯蒂芬妮-福克納,在這種情況下,我會誤以為那就是‘小槍’。”

    “這樣做明顯是為了解釋那支槍的彈膛裡為什麼有一枚空彈殼,同進也為了造成證物第30號殺人兇器在謀殺發生時由你持有的假象,是這樣的嗎?”

    “反對,這是一個暗示性問題。”梅森說,“我認為提出這樣的問題是行為不端。”

    “接受反對,”德克法官說,“我提醒地區檢察官避免提出這樣的問題。這是一個純粹的暗示性問題,是在讓證人對所發生事件做出一個結論。請陪審員忽視這個問題,不要由此推出任何結論。現在繼續,地區檢察官先生,請提出相關的恰當的問題。”

    漢米爾頓-伯格因為法庭的指責而面紅耳赤,他轉身對佩裡-梅森說:“進行詢問吧。”

    梅森說:“你已作證認定,我用你給我的‘小槍’替換了證物第30號殺人兇器嗎?”

    “是的,先生。”

    “你確實看見我那樣做了嗎?”

    “當然沒有。你用小槍放了一槍,搞得大家心神不寧,然後做了手腳,當然不會有人看見。”

    “如果你沒有看見我做,你怎麼會認定我做了?”

    “這事就跟二加二一樣簡單。”

    “也就是說,你心裡已經形成一個推論,認定了發生過什麼事嗎?”

    “是的,先生。”

    “那麼你並不是在就你所瞭解的事實作證,而只是就從某些事實中推出的結論作證嗎?”

    “是某些無可置疑的事實。”加文說。

    “但是你有關掉換槍的證詞是推論吧?”

    “一個建立在無可置疑的事實基礎上的推論。”

    梅森對眉頭緊皺的法官微笑著說:“閣下,我請求將證人有關換槍的說法從證詞中刪除,因為那是一個推論。”

    “批准請求。”德克法官厲聲說道:“事情非常明顯,地區檢察官對證人的證詞相當熟悉,而且清楚證人的證詞是建立在推論基礎上的。”

    “等等,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漢米爾頓-伯格說,“我認為本庭在這個問題上對控方過於苛刻。如果本庭允許,我想再次詢問證人,確認證人所說的無可爭議的事實。這些事實將引出一個毋庸置疑的結論。”

    “還是讓陪審員做結論吧。”德克法官說。“不要讓那些把自己的推論當做絕對事實的人作證。”漢米爾頓紅著臉扭頭對證人說:“你說過你曾經交給梅森先生一支槍吧?”

    “是的,先生。”

    “你說過那槍不是這支標作證物第30號的殺人兇器,而是我們所稱的‘小槍’吧?”

    “是的,先生。”

    “你怎麼知道你給他的是‘小槍’而不是殺人兇器證物第30號?”

    “因為證據表明今年10月7日晚上我手裡這支槍被用來殺死了喬治-卡塞爾曼,我交給梅森的‘小槍’是絕對不可能用來殺人的。”

    “為什麼不可能?”

    “反對,”梅森說,“這是控方試圖對自己的證人進行反詢問。我請求刪掉這段話,說什麼他給我的槍不可能是殺人兇器,因為這是證人的推測,而不是對問題的回答。”

    “批准請求。”德克法官厲聲下令。

    “但是閣下,”漢米爾頓-伯格抗議道:“我有權利指出……”

    “你當然有權利指出事實,也只能指出事實。”

    “好吧。”漢米爾頓-伯格說,“你給了梅森先生一支槍嗎?”

    “是的,先生。我給了他我們所稱的‘小槍’。”

    “你從什麼地方拿來的槍?”

    “從我桌子的一個抽屜裡。”

    “你在此之前是從哪裡得到槍的?”

    “從我父親那裡,是他給我的槍。”

    “什麼時候?”

    “去年聖誕節前後,我想那是個聖誕禮物。”

    “10月7日那支槍在什麼地方?”

    “在我手裡。”

    “10月7日那一整天都在嗎?”

    “是的,先生。”

    “你是怎麼處理那支槍的?”

    “我把槍交給了佩裡-梅森。”

    “佩裡-梅森是怎麼處理槍的?”

    “他放了一槍。”

    “然後發生了什麼事?”

    “他又遞給我一支槍,建議我交給斯蒂芬妮-福克納。”

    “那支槍和你遞給梅森先生的槍是同一支槍嗎?”

    “不是。”

    “現在停一下。”德克法官說,“你已經推出結論,認為那不是同一支槍,是嗎?”

    “是的,先生。”

    “你的回答將被刪除。控方應善意地避免引導證人將觀點或推論作為證據,現在只許陳述事實。”

    “好的,我持有這支槍,我把它交給了梅森先生,梅森先生用它放了一槍,然後把一支槍遞還給我,讓我把那槍給斯蒂芬妮-福克納送去,我那樣做了。”

    “她是如何處理那支槍的?”

    “她把槍放在了公寓起居室的桌上。”

    “然後你幹了什麼?”

    “然後梅森先生和我離開了公寓。”

    “後來發生了什麼事?”

    “我們從門廳經過時,看見兩位警官走進了公寓樓。”

    “你認識那些警官嗎?”

    “我現在認識,當時不認識。”

    “他們叫什麼?”

    “赫洛克姆警官和特拉格探長。”

    “你說你交給梅森先生的槍今年10月7日一整天都在你手裡嗎?”

    “是的,先生。”

    “請你詢問。”漢米爾頓-伯格得意洋洋地對佩裡-梅森說。

    梅森站起來面對證人:“你說你給我的槍10月7日一整天都在你手裡嗎?”

    “是的,先生。”

    “你出去吃過午飯嗎?”

    “是的,先生。”

    “那你帶著槍嗎?”

    “沒有,先生。”

    “槍在哪裡?”

    “在我桌子抽屜裡。”

    “桌子上鎖了嗎?”

    “沒有,先生。”

    “你還認為槍在你手裡嗎?”

    “是的,先生。”

    “10月7日晚上你在什麼地方?”

    “我去見一個顧客談一筆汽車生意。”

    “你帶著槍嗎?”

    “槍在我抽屜裡。”

    “你是什麼時候把槍從桌子裡取出來的?”

    “是在會談結束後。我回到辦公室,從保險櫃裡取出一些現金,把槍塞進了口袋。”

    “然後帶回了家嗎?”

    “是的。”

    “是什麼時候帶回家的?”

    “我想大約是9點30分或者10點。”

    “你剛結婚嗎?”

    “是的。”

    “回家後你還把槍放在口袋裡嗎?”

    “沒有,先生。我把槍拿上樓,放進了梳妝檯。”

    “當晚你是什麼時候上床的?”

    “大約是在回家半小時後。”

    “你是怎麼處理槍的?”

    “我把它放在了梳妝檯裡。”

    “10月7日晚上你的辦公室上鎖了嗎?”

    “是的。”

    “誰有辦公室鑰匙?”

    “我有一把鑰匙,我父親有一把,我秘書有一把,看門人也有一把。”

    “你妻子有鑰匙嗎?”

    證人略一遲疑,隨即用肯定的聲音說:“是的,我妻子有鑰匙。”

    “第二天早晨你起床後幹了什麼?”

    “我穿上衣服,吃早飯,刮臉刷牙。”證人差一點氣得大叫起來。

    “然後又幹了什麼?”

    “然後去了辦公室。”

    “你帶了槍嗎?”

    證人慾言又止,想了一會兒說:“我——事實上,我沒帶。”

    “那你是怎麼處理我們所稱的‘小槍’的?”

    “我把它放在了家裡的梳妝檯裡。”

    “然後呢?”梅森又問。

    “然後我妻子打來電話,我讓她把槍給我送去。”

    “那麼,”梅森說,“你假定你把10月7日夜裡帶回家的那支槍交給了我,是嗎?”

    “反正只有一支槍,是我妻子從梳妝檯裡取出來的。”

    “你怎麼知道她是從梳妝檯裡取出來的?”

    “嗯,為什麼……當然,我不在那裡。”

    “確實,”梅森說。“所以根據你所瞭解的情況,你可能把殺人兇器交給了我,而它是你妻子交給你的。”證人在證人席上驚愕得跳了起來。

    “你胡說!我討厭你胡說八道!”

    “坐下。”德克法官說,“證人坐下,保持秩序。”

    漢米爾頓-伯格說:“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最後這個問題屬於暗示性問題,這不是恰當的詢問,它包藏著卑怯的暗示,它……”

    “就該證人所瞭解的情況。”德克法官說,“這是實情。證人可以對此忿恨不已,但梅森先生是在一樁謀殺案中為被告做代理人。反對無效。”

    “那麼,如果本庭認為合適。”梅森說:“我再次請求,刪除本案中就有關被告交給我的那支槍的特徵所作的證詞。很顯然,這些證詞都是建立在傳聞證據之上的。”

    “我要把那聯繫起來!我要把那聯繫起來。”漢米爾頓-伯格大喊大叫。

    “你如何把那聯繫起來?”德克法官問道。

    “讓證人的妻子出庭作證。”

    德克法官搖了搖頭:“陪審員可以考慮證人就自己的行為所作的證詞,但涉及證人交給梅森先生的那支槍的特徵,所有相關證詞顯然都是建立在傳聞證據之上,不應作為證據。”德克扭頭面對困窘不堪的地區檢察官。“公訴人先生,”他說:“本庭也許應做一建議,有一枚彈頭似乎確實從梅森先生手持的某支槍裡被射了出來,當然不會消失得無影無蹤。你在此有一位彈道專家作證,鑑定了從證物第30號那支槍裡射出來的子彈。本庭認為,要檢驗當時梅森先生無意或故意擊發的那支槍是否是證物第30號,應當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

    “我們無法證實,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說。

    “為什麼不行?”德克法官問道。

    “因為有人把那枚彈頭拿走了。”

    “難道警察沒有找到彈頭嗎?”德克法官嚴厲地問道。

    “沒有,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說。

    “那麼,”德克法官厲聲說道,“由於警察失職,你就不能對本案被告實行刑事處罰。本庭裁定將持續有效。”

    “我沒有問題要問這個證人了。”梅森和藹地說。

    “你可以離開證人席了,”德克法官說,“到此為止,加文先生。”

    加文臉色鐵青,他離開法庭時從佩裡-梅森身旁經過。“我要宰了你。”他邊走邊壓低聲音對律師說。

    “等等,閣下。”梅森說,“我確實還有一個問題要問這位證人。加文先生,請你回到證人席好嗎?”

    加文猶豫了。

    “回到證人席。”德克法官下令。

    加文又原路返回了證人席。

    “剛才你準備從我身邊走過離開法庭時,”梅森說道,“你對我說了些話。你到底說了什麼?”

    “哦,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說,“我反對。這與本案無關。無論證人對佩裡-梅森懷有什麼樣的個人感情,都不能影響指控。我得承認對他這套轉移注意力的把戲,我一直是並且現在還是十分生氣。”

    “你的情緒與此無關。”德克法官說,“作證的不是你,辯方有權證明證人心懷偏見。”

    “你究竟說了什麼?”梅森質問。

    加文大叫起來:“我說我要宰了你,老天,我要宰了你!”

    “那是恐嚇嗎?”梅森問道。

    “那是承諾。”加文怒吼道:“我要……”

    “由於蔑視法庭,你將在監獄裡呆上24小時。”德克法官厲聲說,“法庭之上容不得你發出那樣的恐嚇。證人已經一再受到警告。我能夠理解證人情緒緊張,但是由於蔑視本庭,證人將在監獄裡呆上24小時。法警先生,請你拘留證人。”

    法警走上前來,抓住加文的手臂。

    加文挺直身體,那一瞬間似乎就要徹底失去自我控制了,然後他還是不情願地隨著法警離開了法庭。

    “傳伊娃-埃勒厄特。”漢米爾頓-伯格說。伊娃-埃勒厄特顯然做好準備充分利用這個戲劇性的時刻。當她邁著緩慢,故作優雅的步子走向證人席時,她的外表讓人一看就知道是在美容院泡了好幾個小時。

    “你的職業是什麼?”漢米爾頓-伯格問道。

    “我是一個模特兼演員。”

    “今年10月7日你在從事什麼職業?”

    “我受僱於老霍默-加文擔任秘書。”

    “你當時已受僱了多長時間?”

    “將近一年。”

    “提起10月7日,我想問你那天在你的辦公室裡發生了什麼不同尋常的事嗎?”

    “是的,先生。”

    “什麼事?”

    “等等。”德克法官說,“辯方律師好像沒有反對意見,但問題應與本案有一定聯繫。10月7日那天凡本案被告不在場時發生的事情均與本案無關,除非有證據表明被告表示過同意、默許或以某種方式從中受益,或者發生的事情是確切事實的一部分。”

    漢米爾頓-伯格說:“我們想明確指出加文先生當日的所作所為。我們想表明他了解一些情況,並且有可能向被告通報了這些情況。”

    德克法官扭頭朝向佩裡-梅森:“辯方有反對意見嗎?”

    “沒有反對意見。”梅森微笑著說。

    “好的,繼續回答問題。”德克法官說道,但他的雙眼深含苛責之意,緊緊注視著梅森無動於衷的樣子。

    “嗯,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漢米爾頓-伯格問。

    “加文先生從拉斯維加斯給我打電話,讓我在辦公室一直等到他回來。”

    “他是什麼時候回到辦公室的?”

    “8點45分左右,比他預計的時間幾乎早了一個小時。他神情非常忐忑不安,直到鑽進沐浴間衝完澡出來才肯跟我說話。”

    “等等。”德克法官說,“加文先生是控方傳喚的證人。公訴人先生,你現在是想對自己的證人提出置疑嗎?”

    “他是一位敵意證人。”漢米爾頓-伯格說,“據他的證詞揭示,他與被告確實交往甚厚。”

    “但他畢竟是控方傳喚的證人。”

    “辯方沒有反對意見。”梅森說。

    “不,應該有。”德克法官厲聲說道。

    梅森只是低頭對法官表示尊重,仍然坐在那兒一言不發。

    “那麼,”德克法官說道,他明顯費了番功夫才控制住自己,“在沒有反對意見的情況下,證人可以回答問題。”

    “你對時間因素可以肯定嗎?”漢米爾頓-伯格問。

    “絕對肯定,”她說,“我可不願讓人當奴隸使喚。我覺得加文先生如果有話對我說,應該先說了再去——”

    “等等。”德克法官打斷了她的話,“你的想法對本案無關緊要。現在只是在問你是否能夠確定時間。”

    “我能夠確定時間。”

    “那麼加文先生談起過卡塞爾曼先生嗎?”漢米爾頓-伯格問。

    “是的。”

    “誰當時在場?”

    “就加文先生和我。”

    “他說了什麼?”

    “他說:‘我剛和那個人談過,我敢肯定是他殺了斯蒂芬妮-福克納的父親。我約好今天晚上8點去見他。’”

    “然後他做了什麼,如果做過的話?”

    “他脫下外衣,我注意到腋下槍套裡的左輪手槍。他取下腋下槍套放在桌上,然後走進淋浴間沖澡。”

    “你能辯認出當時放在腋下槍套裡的那支槍嗎?”漢米爾頓-伯格問。

    “不行,先生。我辯認不出來。我一向害怕槍支,當時沒敢走近。不過看上去就像是標為證物第30號的那支槍。”

    “你可以提問了。”漢米爾頓扭頭對佩裡-梅森說。

    “那當時是什麼時候?”梅森問道。

    “他回到辦公室時大約是差一刻鐘9點。”

    “他告訴你他已經見過卡塞爾曼了嗎?”

    “他當時是這麼說的:‘我和那個人剛談過,我敢肯定是他殺了斯蒂芬妮-福克納的父親。我約好今晚8點去見他。’”

    “你記清楚了他當時是這麼說的嗎?”

    “是的。”

    “但是沒有提過卡塞爾曼的名字吧?”

    “他就是指卡塞爾曼。他說……”

    “我沒問他是指誰,我是在問他是否提過卡塞爾曼的名字。”

    “他沒有提過卡塞爾曼的名字。”

    梅森說:“我沒有更多的問題了。”

    伯格說:“我要傳小加文夫人出庭作證。”

    只見長腿紅髮的加文夫人儀態萬方地走上證人席,她對陪審員們微微一笑,雙膝交叉,只是得體地露出尼龍長襪的一部分,然後扭頭彬彬有禮、滿含期待地望著地區檢察官。

    漢米爾頓-伯格說:“你是剛才出庭作證的證人小霍默-加文的妻子。我向你出示這支標為證物第30號的槍,我想問你從前見過這支槍嗎?”

    “我不能說見過。”她微笑著回答說,“我倒是見過一支看上去與比十分相似的槍,但我不是武器專家。”

    “你是在什麼地方見到那支槍的?”

    “我丈夫把那支槍放在了梳妝檯上。”

    “什麼時候?”

    “10月7日夜裡。”

    “什麼時間?”

    “大約10點30分。”

    “10月8日你見過那支槍嗎?”

    “見過。是的,先生。”

    “你因此採取過什麼行動嗎?”

    “我給在辦公室的丈夫打了電話,告訴他把一支槍忘在了梳妝檯上。”

    “你是什麼時候給他打電話的?”

    “我起床後在那兒看見了那支槍。”

    “也就是在你丈夫去了辦公室後。”

    她微笑著說:“我剛結婚,伯格先生。我正在訓練我的丈夫,我讓他自己做早飯,我睡到了大約8點30分。”

    旁聽者們鬨堂大笑,德克法官微微一笑,連陪審員也忍俊不禁。證人可愛的性情與沉著冷靜給人印象極佳。

    “你因此採取了什麼行動?”

    “我按丈夫的要求,把槍送到辦公室交給了他。”

    “什麼時候?”

    “今年10月8日上午大約10點30分。”

    “你知道那支槍是我們所說的‘小槍’還是證物第30號?”

    “不,先生。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把梳妝檯上的槍交給了我丈夫。我甚至無法肯定當時那支槍裡沒有空彈殼。我確實知道,10月7日夜裡10點30分左右,我丈夫在脫衣服時從口袋裡掏出了一支槍。我確實知道上午10點梳妝檯有一支極其相似的槍。我非常肯定我們就寢後沒人進過我們的臥室。我確實知道10月8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我把梳妝檯上的槍送到辦公室交給了丈夫。除此之外我一無所知。”

    “請你詢問。”漢米爾頓-伯格說。

    梅森說:“加文夫人,10月7日整個晚上你都在家嗎?”

    “是的。”

    “你知道你丈夫兩次打電話都沒人接嗎?”

    “他跟我這麼說過。”

    “你想讓陪審團認為你當時在家卻沒有接電話嗎?”

    “我睡了約半個小時,梅森先生。”

    “你把這告訴過你丈夫嗎?”

    “沒有。”

    “為什麼?”

    “當時我們正在度蜜月,我丈夫忙著出去做筆生意,沒回家吃飯。我想讓他明白我不喜歡他這樣做,我得讓他知道我受到了傷害,有點生氣。如果他知道我等他回家時睡著了,他會不那麼在意的。我就想讓他在意,所以沒有告訴他我睡著了。我想我當時是使他確信自己撥錯了電話號碼。”

    “兩次都錯了嗎?”

    “兩次都錯了。”

    “你這麼說服他沒費多少事吧?”

    “是的。新娘所處的地位決定了,她這時說服丈夫要比婚後的其它時候更容易一些。”

    “你對他說謊了嗎?”

    “老天,沒有!我提示他可能撥錯了號碼,他沒有問我是否睡著了,所以我沒有告訴他。”

    梅森說:“再來談槍的問題。加文夫人,就你所知,當你把槍送到你丈夫的辦公室時,那支槍裡可能會有一枚空彈殼吧?”

    她甜甜地一笑,說:“那麼,當你朝我丈夫的桌子放了一槍之後,槍裡就會有兩個空彈殼,梅森先生。”

    “假如,”梅森說,“你丈夫交給我的槍就是那支你送到他辦公室的槍。”

    “新娘就得理所當然地認為她的丈夫是坦誠的,梅森先生。”

    “我問到這裡。”梅森說。

    伯格的下一位證人是洛裡恩娜-凱特爾,一位56歲的身體瘦削的寡婦。她證實自己住在安布羅斯公寓樓的底層,10月7日晚上大約8點45分,她看見一個女人沿通往喬治-卡塞爾曼公寓後門的員工樓梯下樓。

    她說自己當時以為那個女人可能是個竊賊,所以她由後面的入口走出自家公寓,隔著她所說的“一段謹慎的距離”跟蹤那個女人。

    “你離她足夠近,可以認出她嗎?”

    “是的。”

    “她是誰。”

    “就是坐在那邊的那個女人,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納。”

    “她當時在幹什麼?”

    “她走上了人行道,然後一個男人停下車叫她。她上了車,車便開走了。”

    “你是否認識那個男人是誰?”

    “就是坐在那邊的律師佩裡-梅森先生。”

    “請詢問吧。”伯格正顏厲色說道。

    “你怎麼會正好盯著卡塞爾曼公寓後面的樓梯?”梅森問。

    “我從前見過年輕女人們從那兒進去。這次我決定提出抗議。”

    “你是說你從前見過這位被告進去?”

    “我不能肯定就是她。”

    “你是說在10月7日之前嗎?”

    “是的。”

    “你也看見過有些女人由後門出來嗎?”

    “我不能肯定自己看到過多於一個的女人。”

    “你跟蹤過10月7日離開公寓的這個女人嗎?”

    “我跟蹤過被告,是的。”

    “為什麼你跟蹤她?”

    “我想看看她是誰。”

    “那是唯一的原因嗎?”

    “是的。”

    “你想靠她足夠近以便看清楚她一眼嗎?”

    “是的。”

    “然後你就會轉身回去?”

    “是的。”

    “她上車時你還在跟著她嗎?”

    “是的。”

    “那麼根據你自己的證詞,到那時你都還沒有看清她一眼,是這樣的嗎?”

    “我看見了她。”

    “但是你說過你只要看清楚她一眼就會轉身回去,而那時你還沒有轉身。”

    “嗯……我還想再湊近點看一眼,但我心裡已經十分肯定。”

    “十分肯定嗎?”

    “是的。”

    “如果她沒有上車的話,你還會跟下去嗎?”

    “是的,我想會的。”

    “我問完了。”梅森微笑著說。

    “這就是我們對本案的陳述,閣下。”漢米爾頓-伯格說。

    德克法官皺起眉頭。

    “辯方請求本庭建議陪審團做無罪判決。”梅森說,“迄今為止的證據只顯示了一個推論,一個懷疑。”

    德克法官說:“本庭不想對證據發表評論,現在只宣佈請求被駁回。待辯方陳述案情後,證明的問題將移交陪審團。至於現在這個請求,本庭必須接受所有就控方而言最有可能性的證據。本庭對證據不做評論,只宣佈請求被駁回。

    “本庭注意到已近中午休庭時間,本庭將休庭至下午2點,屆時辯方可陳述案情。在此期間,陪審員應記住本庭的提醒,不得討論案情,也不得允許他人當面討論案情,在案情被最終陳述前不得形成意見。休庭。”

    梅森扭頭面對斯蒂芬妮-福克納。“斯蒂芬妮,”他說:“你得上證人席作證,你得否認殺了喬治-卡塞爾曼。”

    她搖了搖頭:“我不願上證人席作證。”

    “你一定得上。”梅森說,“如果你不上,他們會判你犯有謀殺罪。由於作證時我們成功地提及你父親的死亡,陪審員不會提出死刑判處,但他們會判你有罪。事實是你的鞋上沾有血跡,地上有一個類似於你的鞋掌留下的印痕——”

    “對不起,梅森,我不想上證人席作證。”

    “為什麼?”梅森問道。“是你有什麼往事不堪回首嗎?是你有前科被判過重罪嗎?”

    她搖了搖頭。

    “有嗎?”梅森又問道。

    “我不想對你說什麼,梅森先生,除了我不願上證人席作證這一點。他們想怎麼辦就怎麼辦吧,可他們沒法讓我上證人席作證。”

    梅森說:“斯蒂芬妮,你不能這麼做,我將傳喚你上證人席作證。”

    “如果你這麼做,”她說:“我只要不從座位上起身就成。”

    “好吧。”梅森告訴她,“那總比什麼也不做要好,至少可以讓我有些可供爭辯的東西。”

    “你該走了,福克納小姐。”法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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